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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召開檢察長會議 統一特別費偵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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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九日電)檢察總長陳聰明今天召開檢察長會議,討論特別費案偵辦方式,並統一偵辦標準。會中決議,領據部份,除非檢察官能證明首長非因公支用,否則推定為因公支用;單據部分,檢察官則須依經驗法則從寬認定。會議也建請相關機關,就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制定特別條例。

最高檢察署指出,領據報結部分,檢察官須參酌全案證據資料,瞭解首長是否依循行政院1973年以來的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並依會計單位的實務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帳戶或給付現金,據以認定首長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有無施用詐術。

由於特別費領據部分不需提供單據,除非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均推定為因公支用。

最高檢察署表示,單據核銷是否因公支用,檢察官須依經驗法則斟酌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首長本人或授權之人,並要瞭解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的服務或商品客觀上是否合乎情理;檢察官也要考量首長本人或家人日常生活支出是否符合社會常情。

如果被告以欠缺違法性認識而主張免責者,檢方應注意是否符合刑法第十六條「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要件。

另外,特偵組偵辦民進黨內閣首長特別費案,已近尾聲,檢方發現部分現任首長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據瞭解,由於立法院會計法修法已進入付委程序,有可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將特別費除罪化,特偵組將在五月三十一日決定結案時程,若修法無法完成,預計近期內將全案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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