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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宣導大樓公寓設管委會 達成率逾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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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二十三日電)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凡是大樓公寓都應成立管理組織;市府工務局建管理處今天表示,市府輔導2004年以後完工的大樓、公寓成立管理組織,達成率為百分之七十一,工務局呼籲未依法組成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公寓儘速籌組,以免被罰。

公寓大樓已成為都會區居住的主流建築,為了健全大樓、公寓的管理,營建署要求2004年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公寓大廈都應成立管理組織委員會,報備率要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建管處今天公布市府針對全市2004年後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輔導成立管理組織,清查全市四年屋齡的大廈公寓共有兩百八十四棟,目前已完成報備數量是兩百零三棟,達成報備比例是百分之七十一,未來還會繼續輔導尚未籌組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

至於整棟建物是辦公大樓且僅供法人團體使用,因屬單一產權,有產權所有權人認為沒有必要成立管理組織。建管處解釋,「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就是一般所稱的建築改良物保存登記已達法定數額,依法要成立管理組織;建管處表示,建物完成產權登記就應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與建築物是否屬於單一產權沒有關係,籲法人團體也要成立管理組織。

建管處呼籲尚未依法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應儘速籌組申辦,否則市府將依公寓大廈管條例第四十七條對於有成立管理組織義務的起造人 (建設公司) 開罰,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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