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草案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若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內政部說明,根據1995年修正公布的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的裝置、檢修則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
內政部表示,考試院自1996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在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暫時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為有效管理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懲處等,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全案共四十七條條文,經委員會審查通過,會議主席吳育昇裁示,初審通過條文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且為落實自治管理,消防設備人員應加入全國消防設備師(士)公會後,才可執行業務,若沒有加入公會或未領執業執照而擅自執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明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若允諾他人假借名義執行業務,則會遭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另外,根據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滅火器、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職類技術士證者,應於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人員的執業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各該職類消防設備士證書,並可根據證書從事業務,逾期不得申請。
至於電機技師和建築師是否可納入第四十三條規定,於立法後繼續執行消防設備安全相關業務,引起廣泛討論。因立委看法不一,消防署、內政部均持反對意見,吳育昇也主張立法精神在於回歸專業,因此,委員會並未將電機技師及建築師納入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