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7日訊】《南方周未》報導了《法學界提請對勞動教養制度啟動違憲審查》一文,經《文摘週報》(2007年12月7日)轉載,文中說:今年10月,經歷被勞教之苦的河南陳超,起訴洛陽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認為《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的勞動教養。是一種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而應失效。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至今實行幾十年,類似陳超的有關勞教的個人訴訟一直存在,而知識界要求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呼聲近年也是越來越高,2007年12月4日的全國法制宣傳日,69名專家學者向全國人大提交公民建議,建議提出了勞教制度的以下四大法律問題。
一、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
二、勞教制度與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明顯衝突;
三、勞教制度與中國已簽署的國際公約無法接軌;
四、從政治管理角度而言,勞教制度是中國一大弊政。特別是最近的現實是,勞動教養已經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和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
以上四大法律問題是從理論上提出來的,而我們由於參予了重慶維權人士李國宏,肖成林的不服勞動教養案的行政訴訟,我們從訴訟實踐中,談一下我們對勞教制度使用的法律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違憲。先簡略介紹一下肖成林,李國巨集的訴訟情況:
重慶北碚的一根筋農民肖成林,不服錯收農業稅被抄家一案,上訪十年,歷盡艱辛,搞得慘不忍睹,並且三次被行政拘留,仍不停訪息訴,依據不成文的“三拘一教”慣例,2006年12月,重慶勞教委以肖成林在北京上訪擾亂北京公共秩序,送肖成林勞教一年半。事發後,重慶上訪維權人為之不平,首推鐘聲牛,劉廷忠為其申請複查,複查時,重慶勞教委答覆劉廷忠說,只要肖成林保證不再上訪,可立即放人。肖成林拒絕。複查維權失敗。上訪人感到自已法律水準太低。由鐘聲牛特邀重慶後起之秀張起出馬。向重慶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開庭辯論後。於2007年7月,法院以“該案曾向被告申請過複查,要對《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的複查程式的理解和適用的問題走訪研究”為名,裁定中止訴訟。不知幾時又開始訴訟,判肖成林敗訴。上訴到重慶高級法院。儘管我們和肖成林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請,依法要求二審開庭審理。因重慶高級法院知道開庭就是出法官的醜。所以寧願違法也不敢開庭。又判肖成林敗訴。
重慶維權人士李國宏先生。多次在網上發表文章,為我們上訪維權人嗚不平。2007年10月中旬,聽說李先生來重慶,可惜重慶上訪維權人大多數都在地方政府穩控中,不准自由外出,因而未曾會面。後來聽說李先生在河南濮陽被勞教一年半。幾經周折。鐘聲牛在永川找到李國宏的夫人,向李夫人表示,重慶為肖成林上訪維權的人們,願意自費到河南為李國宏訴訟喊冤。李夫人說,李家至今沒得到李國宏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向法院起訴沒有證據,法院不會接案受理。而且她去河南也沒有見到李國宏,無法拿到李國巨集簽名的授權代理委託書。因此,重慶上訪維權人對李國宏勞教案,插不上手。
從以上兩案來看,我們認為,1982年改革開放初期公佈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早已違反了國家憲法,使基層的公檢法部門鬧出很多笑話,嚴重降低了法律的威信。現具體說明如下:
一、《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與《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相互矛盾。依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制人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毫無疑義,《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而他又不是由國家主席簽署公佈的法律,因此理應無效。在肖成林不服勞教一案中,23歲的張起首先提出這一讓官府極為頭痛的疑問。而重慶勞教委的代理人——北碚公安分局的張衛東在法庭上辯解說:“試行辦法就是法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公安部部長簽發的,更是法律。”張警官真是法盲,他的辯解使他在場的頂頭上司和法官都哭笑不得無法下臺。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行政庭就玩滑頭,在經過一年的拖拉,絞盡腦汁後,玩起了文字遊戲,在判決書上說:“勞動教養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原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限制人身自由可多達三年的勞教,不是處罰,這一說法不能服眾。反而說明法官的業務素質太低。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法官卻避而不說。而在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今天,這一疑問已是眾人皆知,每一個被勞教的人,在訴訟中都會提出這一理由。基層法院怎麼辦?如果依法判決勞委敗訴,政府有多少錢來賠?如果法院不依法而亂判,我國又怎麼成為法治國家?
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收容勞動教養。這一條也明顯過時。經修改後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沒有反革命罪,也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罪。因此,勞教的這條規定和我國刑法掛不上鉤。
而官府任意把“反革命”的帽子,可以亂扣在任何人的頭上。文革時扣在劉少奇、鄧小平頭上,說他們走的是反革命路線,文革後又扣在林彪、江青頭上,說他們是反革命集團。當然,說本文作者是“反革命”,我們只有“啞口無言”。可見,這條規定應廢除。
三、《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勞教人員應遵守“五要”守則,“五要”規定的第一要是:“要認罪認錯”。這一條太霸道了。使現在的冤假錯案越來越多,要強逼維權者認罪認錯,失去人道,失去民心。只能讓受害人含冤到死,只能讓貪官更貪更腐,激起民變民反。國家憲法存在就失去他存在的意義,國家與社會怎麼穩定和諧?
四、在具體執行中,《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與現行法律不相容。《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不服,由審批機關組織複查,而沒有進行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而《行政覆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則沒有向審批機關複查的規定。肖成林一案,因先向審批機關重慶勞教委申請了複查。重慶第一中級法院不知該怎麼辦,只好中止訴訟一年,去尋找假公濟私的藉口來搪塞維權者。
五、勞動教養實際是由公安機關一個部門決定。沒有檢察院,法院的相互監督制衡,易產生冤假錯案,在現實中,成為違憲違法的官吏打擊迫害上訪維權人士的工具。
就拿肖成林、李國宏兩案來看,重慶公安部門是以肖成林在北京非法上訪,擾亂北京公共秩序定的罪。如果真有其事,就理應依法由北京公安部門處置,而不是應由重慶方面處理。何況說肖成林擾亂公共秩序的“證據”,全是欲加之罪的政府部門公文,沒有一份固定證據。而公文上的政府部門官員,無一出庭作證(庭前我們依法申請過證人質證。)李國宏就更冤了。網上載明李國宏去河南濮陽為石油工人維權,公安局先說李國宏是“法輪功後又以擾亂社會秩序定罪”,因李國宏的家屬至今沒有見到《勞動教養決定書》,所以定的什麼罪也不知曉,沒准是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定的反革命分子罪。因為以這條規定定罪證據最充分,李國宏在網上發表了這麼多維權文章,如果在這些文章中斷章取義,找幾句“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反革命”言論太容易了。李國宏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但如果通過現行的司法程式,情況就可能不同了,李國宏能用法律為武器,替別人維權,自然能力不低。肖成林雖然不懂法,但公道自在人心,他三次被拘留案中,兩次行政訴訟全是我們維權者義務代理,一直到再審程式。肖成林雖然沒有第三次提起行政訴訟,但已讓法官出盡了醜,使法院頭疼。李國宏、肖成林案如不是按勞教制度而是憲法的精神進行,檢察院無法公訴,僅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也不能判他們的刑。檢察院和法院既掩蓋了上司違法利益,還有欺騙世人說他們在“執法”。用勞教來壓制打擊受害人維權,使李與肖兩人各被勞教一年半,連申辯的機會都沒有。
有人會說,被勞教人可尋找司法救助,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說法只能在理論上,但實際上是不可行的,這有三個原因,一是目前法官欺軟怕硬,明顯表現是,一般情況下,被告勝訴多。在北京東莊人群湧擠的最高法院接待站裡,原告(上訴人)明顯多於被告(被上訴人)。原告是找司法救助的弱者,司法救助成功者少。二是法官嚴重惰性。表現在二審、再審多是維持原判,改錯的少。三是法官與其他權力部門權權交易,官官相護。這就是世人說的,打官司難,打行政官司更難。告官難於上青天,2007年上半年,重慶在北京上訪被行政拘留的有65人,而被拘留人起訴到法院,儘管公安局的證據不值一駁,而被拘留人有鐵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但無一勝訴。肖成林被行政拘留和勞教的三次行政訴訟中,沒有一次勝訴。在法庭上,我們提供了公安部檔和最高法院行政庭公佈的案例,卻被黑法官楊興雲說成是公安部不懂法,最高法院失誤。我們告到北京,最終是楊興雲提前退休,而再審至今無結果。李國宏就更慘了,法院是否受理,還是一個未知數。就是受理了,李國宏也肯定敗訴。
以上眾多的問題,我國司法部門早就知道,但到現在,快十年了,勞動教養的立法至今無進展。我國政府在聯合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胡錦濤主席和溫家寶總理出國訪問時,也多次承諾,要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98年11月30日公安部發佈的《公安部關於勞動教養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已作為目前法院審判勞動教養案“不公開”的法律依據。這個通知的第二條就明確規定:“……對各地政法機關聯合發文所作的規定與法律之間的衝突問題,要個案解決。……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教養行政訴訟案件時,要充分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慎重對待,不要輕易作出勞動教養審批部門敗訴的決定”。因此,上訪維權人又怎麼打得贏官司。
因此我們重慶維權者強烈呼籲,不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應廢除,而與他配套行政檔規定也應一同廢除。(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