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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修法 路邊連續停車七天未繳費可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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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十八日電)台北縣政府針對不同佔用路邊停車位的亂象,提出「台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法並經縣議會三讀通過,未來暫拔車牌等逃避開單的作法,甚至連續停車超過七天未繳費的車輛都將拖吊裁罰,若有婚喪喜慶等原因佔用路面,也須有佔用多少停車格繳多少費用的心理準備。

隨著台北縣升格後,縣府也著手研修相關自治法規,由於台北縣各鄉鎮市的交通條件不同,衍生的停車需求及規避繳費的亂象也不同,其中以暫時拔掉車牌佔車位最奇怪,交通局指出,由於無車牌就無法開單,要報廢,也要循一定程序,可是民眾返回時再裝上車牌就溜了,縣府竟束手無策。

修法後,包括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他車車牌,都可以加以拖吊並罰新台幣一千兩百元罰鍰,就算是一般車輛要也不能停太久,這次修法通過連續停車逾七天未繳費的車輛也可加以拖吊。交通局長林重昌表示,就算民眾是出國或出差等因素停車過久也不行,應停放在路外停車場,以維持路邊停車適當的停轉率。

此外,包括停車費催線工本費標準、佔用身心障礙車位罰款或拖吊,及身心障礙車輛免費停車及路外停車場三小時免費優惠,半年一次停車費調整檢討機會等法源都在此次修法增訂。

比較特別的是,過去民間婚喪喜慶、祭典、房屋修繕、裝潢等原因常佔用路面,政府及民間對此傳統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未來可能要有繳費的心理準備;林重昌表示,就像各項佔用停車位的修法精神一樣,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實現消費權益公平正義,未來將視佔用格位數計算借用路面費用,費率基準將另訂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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