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政府利用地契條例 轉嫁責任給小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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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導)公民黨昨日回應5月31日在立法會召開的「設於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共設施」會上,關於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女士稱政府尊重合約精神,不能隨便就一些不滿而硬改合約的要求時指,政府其實在利用地契條例,暗地裏將其應負的責任轉嫁到小業主身上,對小業主不公道。

公民黨副主席黎廣德表示,政府訂立公共條約,或審批的時候,沒有考慮小業主的公共利益,這種事情相當普遍。政府應考慮修訂條文的必要。

公民黨指林鄭月娥所指的合約,應該是地契及公契。地契是政府與發展商或承批人所簽訂就土地的使用權的契約,當發展商或承批人將土地上蓋的物業個別單位出售給小業主時,便將地契中的權利與責任轉讓給小業主。換言之,雖然小業主並非地契的訂約人,但卻要承受地契條文所規定的責任。但小業主並沒有機會參與訂立地契條文內容,地契內的不合理條文,例如要求小業主負責管理,保養和維修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共設施等。

而公契是由發展商單方面草擬,再與第一名買樓小業主簽訂的契約。當該第一名買樓小業主簽公契時,已經是付出了所有買樓款項之後。其時,就算該第一名小業主不滿意公契的條文,也無權修改或刪除。

政府沒有明確售樓指引

現時,政府並沒有很清楚的要求發展商在售樓時,需要將地契及公契內的條文列明在售樓文件上,也沒有規定發展商在售樓處,需要清楚的及顯眼的標明地契及公契內提示準買家注意日後責任的告示。發展商一般都只是以很細的字體,將部份地契及公契條文放在售樓資料的最後幾頁,而這些條文也只有英文版。一般準買家很難留意到有關的條文,就算小部份的準買家看見這些條文,也不會明白其含義。

東涌四個屋苑;包括映灣園、藍天海岸及海堤灣畔都是政府以private treaty將土地批予地鐵公司,地契中列明私人屋苑內留有公共空間及公共設施的管理,保養及維修都是由小業主負責。

政府和發展商狼狽為奸

離島區議員林有嫻指,小業主反映他們和其他市民一樣,有交差餉及地稅等費用,那麽,維修費用應由政府維修保養,政府卻用地契條例把應有的責任,轉嫁給小業主身上,令到小業主非常煩惱,不公道。「發展商建了很多公共空間,在賣樓時當然轉嫁給了小業主,當需要維修時,又要交費用轉嫁給小業主,小業主要多交管理費的10%,代替了政府的責任,加重了小業主的負擔。」

公民黨議員梁家傑說,時代廣場事件的引爆,政府反應較慢,當然始作俑者是政府和發展商,受害人是公衆和小業主,希望政府交出97年之前的私管空間資料,及休息空間的城市規劃指引,及每區市民的休息空間是怎樣訂立的,讓市民清晰。也希望交出時代廣場挪用休息空間,而賺取的出租費拎出來,還市民公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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