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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航:樂師的琴與律師的證

王永航
2008-06-05 15:50 中港台時間|2014-12-13 13: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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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東漢劉向在《說苑》中記載了一個樂師「擲琴襲君」的典故,內容不多,引如下。

師經鼓琴,魏文侯起舞,賦曰:「使我言而無見違。」師經援琴而撞文侯不中,中旒(音liu)潰之,文侯謂左右曰:「為人臣而撞其君,其罪如何?」左右曰:「罪當烹。」提師經下堂一等。師經曰:「臣可一言而死乎?」文侯曰:「可。」師經曰:「昔堯舜之為君也,唯恐言而人不違;桀紂之為君也,唯恐言而人違之。臣撞桀紂,非撞吾君也。」文侯曰:「釋之!是寡人之過也,懸琴於城門以為寡人符,不補旒以為寡人戒。」

文章大意不難懂,我囉嗦一下:師經彈琴,魏文侯(公元前445年至396年在位)起舞,一時興起隨口唱道:「我的話一貫正確,誰也不得忤逆於我。」師經聞此言而怒用琴擲向文侯,卻沒打中,只是把皇冠的玉串撞斷,珠玉散地。文侯怒而欲烹殺之,師經請求說句話再受刑,文侯同意。師經說:「堯、舜做君王時,唯恐臣下言聽計從、不敢諫言;到暴君桀紂之時,喜歡一言堂,容不得別人說不中聽的。我方纔撞的是桀紂而不是君王您啊!」文侯聽罷,遂釋放師經並承認自己有錯。(據史書記載,後來,魏文侯勵精圖治,任用改革家李悝為相,軍事家吳起和樂羊子為將,政治家西門豹為鄴令,魏國日益富強,開始稱雄於諸侯。)

之所以回顧這段典故,源於近來關心我前途的人給出的勸告。根據啟發和引導,我認識到,因發文《胡主席、溫總理:為君補節法律課》一事,我可能和師經一樣有「犯上」之嫌。在這裡,有必要為自己申辯幾句。

一、師經犯上,是為了勸文侯「法堯、舜,惡桀紂,莫做昏君」,講清為君之道。我情急之下斗膽發文,不過是揭示了1999年10月後所有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判定法輪功修煉者的案件全是錯案,陳述於國於民至關重要的事實而已。在形式上,師經採取了「暴力襲君」的方式,而我僅僅是寫篇文章,沒有任何過激的行為或言辭。

二、作為樂師,彈好琴是本職工作。但師經聽不得文侯驕橫之言,擲出賴以餬口的家什,不惜以過激方式指責君王,這在今天的很多人看來有「干涉政治」之嫌。但文侯在聽完師經解釋後,明白了道理,原諒了師經,承認自己有錯,體現為君者的包容。作為律師,發現和指出法律問題,推進法治進步,恰恰是我份內之事。共和國的官員為什麼不去核實我揭示的問題是否屬實,反而捨本逐末、錙銖必究於我「選擇海外的媒體發文章」以及「口氣太大」呢?稍有一點社會常識的人知道,沒有哪家國內網站能發表我的文章。

三、大禹治水成功而鯀不能的歷史事實告訴後世君王一個道理:百姓必須要有表達疾苦的渠道,堵住百姓的口比試圖阻擋奔騰的河流後果還要可怕。廣開言路,善於納諫是歷代明君興國固邦之道;阻塞言路、防民之口是各朝昏君自取消亡的禍國之術。我相信當代的國家領導人應當有超脫於魏文侯的胸襟與雅量,因此才真心期望權力者立即去了解我所疾呼的問題之嚴重、急迫,召集專家調查、論證我所提問題之真偽,徹底清理多年法律適用錯誤之積弊。我何過之有?

四、作為碌碌無為的一介布衣,我知道人微言輕的道理,但位卑者擁有不忘憂國的權利。我意識到整個國家普遍存在的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法律適用錯誤而產生的堆積如山的驚天冤案,在數量龐大的受害者及家屬無法發出自己的聲音的情況下,我不能再沉默。迄今為止,我寫的東西都是談法律問題,間或有對事實的分析、判斷是必不可少的。無論以多麼苛刻的標準衡量,我沒有任何「出格」的地方。

五、師經撞擊文侯用的琴顯然屬於刑法上的「兇器」,但文侯不但不忌諱,反而把它作為一種標誌物高懸城門之上用來時時提醒自己。而我那無辜的《律師執業證》,我從沒打算把它作為我發文章的代價,現在卻被主管部門「暫時保管」,剝奪了我養家餬口的家什,以提醒我永遠記住「犯上」之過。嗚呼,委實無奈!

樂師師經用以襲君的琴本是兇器,卻享受了類似「吉祥物」的待遇;律師的證本來是無辜的,卻可能面臨被扔進垃圾桶的危險。古今差異,實在太大了。

大連公民 王永航

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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