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濤:普通健全的人的選擇

1989年的尊嚴、權利和榮譽

王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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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 又是六四!又是回憶!又是爭論!又是回應!自19年前那個血紅的不眠之夜後,每年的這個時候,我都處在維護那些參與那個偉大事件的死者和生者的爭論的漩渦中。對我而言,由於歷史的安排,這幾乎不是選擇,而是良知的使命!

同是爭論,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面對不同的對象。最初是面對政府的惡意指控;後來是支持一個發展主義的政府的精英;再後來是享受到個人發展機會從而轉變想法的當年的普通參與民眾;現在,還要面對年輕的對此一無所知的80後年輕人。

對象不同,爭論的話題也不斷變化。先是六四的真相和政府道義原則;後來是人類良知、政治穩定和現代化發展的關係,再後來是重大政治關頭的政治行為選擇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智慧。

不論時間、對象和挑戰性觀點如何變化,我有兩點不變。第一,我的基本立場和結論不變,這就是1989年偉大的民主運動是正當的;我要維護死者和生者的尊嚴、榮譽、權利和正義。絕不因為身處險境或少數而改變。第二,我尊重不同的觀點的道德主體的情感、尊嚴、理性思考的能力、良知和權利,認真討論每種不同觀點以及其理由和證據,絕不因為有多數支持或主流社會的強勢輿論而蔑視對方。

同時,在這些變化的討論中,我也不斷從各個角度推敲自己的立場和結論,深化和完善自己在各個問題上的看法。在這一過程中,我充分體會到在相互尊重的自由討論中的巨大收益。我相信,這不僅是爭論中我和其他不同觀點的個人的收益,而且是我們民族在不斷進步和完善自己的過程中的思想財富。

在每年的討論中,儘管我關心的核心主題還是1989年的運動的性質、正當性以及以後運動的方向,但是我越來越覺得我與否定89年民運的朋友的分歧是源自對人性的弱點和優點的看法;由此出發,我們對好的制度和行動方式有不同的期待,因為關於政治選擇的期待不同,對於1989年運動的評價也不同了。

我是自由民主主義者。我相信,由於每個人都是有人性弱點和局限的,這些具有弱點和局限的人,要集體決定公共事務;其中,沒有人比其他人有絕對的道德和智力的優越性,因此,每個人的尊嚴、責任和權利都是平等的。民主制度就是要讓每個公民都有均等的權利和機會參與決定公共事務的決策(關於政策、人事和制度)。因此,民主制度不僅是保證每個人參與決定公共事務要平等,而且要限制和防止人性的弱點影響公共決策的質量,還要防止某些人假公共利益的理由或超級人性的理由在公共決策中將自己凌駕於別人和社會之上。在民主制度中,享受權利、尊嚴和機會的,不是完美無缺的人,而是由人性弱點和局限的人。這就是民主制度的優越性;比其他制度更現實,更符合人性,給有弱點和局限的人更多的尊嚴、權利和榮譽。這也是民主運動的正當性的來源。非民主的制度都假定某些人比公眾掌握更多的道德、智力和天賦的其他資源,可以在公共決策中有更大的權力和機會;公眾在那些優越的權勢者面前是弱智、不道德、缺乏良知和榮譽感,因此不配享受平等權利的殘障者。

當我說,1989年民主運動是民主運動,這不是說所有參與者都要懂得民主的含意。所謂民主運動,就是要求建立民主政體的政治運動。每個參與者的具體動機和目標,並不一定要相同,甚至不一定要參與者認同民主運動。參與者可以是在運動中發現個人在其他方面動機下的機會。然而,這個運動整體指向,是民主政體的建立,其主導話語和參與者群體中對於運動發展方向的集體努力的輿論指向,是建立自由民主政體。而民主政體,也不是什麼高深的理論,而是人民通過西方已經建立的政體決定國家的政策、人事和制度。在已有的大規模政治運動中,政治學者、歷史學家和一般公眾,都不是用參與者對一些概念的認知狀況來決定運動的性質的。

由於民主制度就是給有缺陷的人設計的讓他們作出少些錯誤並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制度,因此其條件不是完美公民,也不是其他的讓人性完美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條件。由於民主政體就使就是防止人性弱點的機制,就是讓有缺陷的人作出明智決策的程序,那些因為中國人的種種問題而不能搞民主的理由,都是誤解民主政體的。例如,有人說,經濟不發達和文化水平低,導致了公民不能運用民主權利。但是,代議制就是為了讓那些不專業的公民做出更好的集體決策民主制度。還有人人說,道德敗壞和非理性會導致暴民政治,但是憲政的權力來源多元,就是通過複雜的程序和相互制衡,保障社會不被多數暴政所劫持。

不僅民主制度、而且旨在建立民主制度的民主運動,也是基於人性的弱點和局限性,不能苛求參與者的素質和運動的水平。建立民主制度的運動往往是一場政治風潮,而判斷政治風潮的正當性標準是政治的,而不是正常社會管理的標準。這個正當性標準就是普通人的常識。

最近幾年,一些人開始批評1989年民主運動違法,就是不知道,在討論政治案件中,法律不是正當性的判據。例如,西方政治進步史上,甘地關於非暴力的貢獻是突出的。但是,甘地卻違背了一系列法律。人權史上,馬丁路德金是一個里程碑。金也是違法者。那些勞工權益活動家、女權主義和環保主義者也搞過各種違法行動。他們都是為了實現政治目標,在一個憲政完備的國家中,在有選舉權、獨立媒體和獨立司法的條件下選擇違法方式,喚起甚至刺激主流民意對自己的關注問題的注意力,以此推進自己的政治目標。此時,只要他們承擔法律責任,就仍然是合法者。社會最後對他們的事業的正當性的判斷,不是他們違法與否,而是他們的政治目標是否合適。他們承擔法律責任和處罰,不僅表明是遵守法紀者,而且以代價表明他們的真誠和犧牲,贏得世人的更大尊敬。社會不會糾正那些當年對他們的司法處罰。

如果一個運動是多數公民參與的,或者由於政治體制提供少數權勢者否決多數人和平實現自己的願望,或者由於權勢者操縱程序違背多數民意,那麼多數人有權利採取各種形式表達或發動各種運動去實現多數意願。此時,合法性的標準都是所謂的自然法,那些扼殺主流民意影響公共決策的法是惡法,那樣的治理是暴政。革命是這種情形的極端案例。例如,當年的美國人是拿著國王特許狀來到美國;在開發美國的關鍵時刻,是英王的軍隊保護他們。也就是說,他們的權力和權利來源是英王。但是,當主流民意不滿於國王徵稅時,他們採取各種不法方式反對。當國王軍隊試圖維護秩序時,他們造反革命,建立了美國。今天,沒有政治學者和憲政專家否認美國革命的正當性。

1989年的民意基礎和參與者階層之廣泛,明顯超過1776年的美國革命。1989年指所有那場運動,是因為人民對於一些問題普遍不滿,但是在執政黨的控制下,從媒體到”兩會”都無視、壓制民意表達。因此,青年學則走上街頭,為民請命。而某些自身政治家超越職權強令國家機器鎮壓運動。國務院總理未經國務會議這一程序,發佈戒嚴令,命令軍隊進入北京鎮壓。北京公民自發堵截軍隊,根據憲法程序要求召開特別人代會,撤銷戒嚴令和追究國務院總理的法律責任。那些元老將錯就錯,破罐破摔,以近乎軍事政變的方式,軍管國家各個機構,軟禁不同意他們的領導人,血腥鎮壓了民主運動。即使沒有政府的違法行為,1989年的運動也是正當的,因為這是基於主流民意的政治選擇。

關於1989年的民主運動還有其他的一些挑剔的批評。我在此只想指出,民主運動的目標不是為社會提供道德楷模或者是完人優雅的政治表現,而是有弱點和缺陷的人民基於常識的選擇。會有各種問題和毛病。判斷一場政治運動的正當性的標準,就是其政治目標和後果。不是對參與者道德、能力、動機和行為的標準。

1989年的運動是民主運動,是平民參與、為了平民和基於平民的常識的運動,其偉大在於給與普通人選擇的權利、尊嚴和榮譽,儘管他們有缺陷、弱點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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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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