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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識 參選人收虧損公司政治獻金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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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六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過去參選人接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須受罰的規定,達成免罰共識。協商主持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說,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參選人無法得知該公司是否虧損,罰參選人並不公平。

不過,朝野黨團對是否訂定各層級參選人接受政黨捐贈政治獻金上限,並無共識,決定將行政院提案、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邱議瑩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議「本條不予增訂」等三案,提報院會表決。

吳育昇受訪時說,現行條文規定,若被捐贈人接受虧損公司的政治獻金,被捐贈人及捐贈方都要受罰。但他認為,參選人不是公司經營者,無從得知對方是否經營虧損,總不可能在接受捐贈時,還要違反一般習慣問對方公司是否虧損?

吳育昇表示,朝野立委都同意,參選人在無足夠資訊下接受虧損公司政治獻金,免罰參選人,只罰虧捐公司。修正草案三讀後,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將在選舉活動開始後定期公布各公司經營狀況,讓參選人參考,得以事前避免,提前返還政治獻金。

修正草案明訂回溯條款,在修正施行前已辦理繳庫,只罰捐贈者同額罰金。例如該虧損公司若捐給某參選人四十萬元,除四十萬元需繳庫,還需再繳四十萬元罰鍰,但不必依現行法罰兩倍罰鍰,即八十萬元。且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OO年OO月OO日修正施行日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收受之政治獻金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除已向受理機關辦理繳庫者,得於修正施行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政治獻金之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同條第二項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第三十條處罰之規定」。

同條第三項明訂,「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捐贈者按其捐贈金同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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