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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未滿15歲上課時間禁入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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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電子遊戲場,並訂定場業負責人或管理人的資格限制,保護兒童及少年。

現行條文規定,普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15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後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18歲者進入。

修正條文明定,普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

修正條文也增列違反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者,不得充任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以貫徹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

另外,為有助消費者辨識及有效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修正條文明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業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蕭景田表示,修正案有助電子遊戲場業業者申請合法經營證照,納入正軌;由於台灣社會過去對電子遊戲場業多持負面印象,條例修正後,嚴格規範經營者資格及消費者年齡限制,有助導正過去對電子遊戲場業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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