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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軍方溢發退役將領慰問金 政院須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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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王貝林/台北報導〕台灣國防部擅訂辦法加發年終慰問金給退役將領長達三十七年遭監院糾正,台灣國防部昨仍強調依政院規定辦理,只是「法令解讀不同」。

但比對政院規定,其發放計算標準僅有「俸額」一項,國防部卻擅加「專業加給」等其他費用;退撫新制實施後,明定改依「退休年資」按百分比計算,國防部卻一律百分之百全額發放,所謂「法令解讀不同」,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擅加專業加給 又不照退撫新制計算

主查此案的監委余騰芳昨表示,歷任台灣國防部長都知道此事,至於有無法律上的過失,行政院應該依法交由司法機關處理;追繳溢發獎金部分,國防部必須在兩個月內向監院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否則將會再約詢相關部會首長。

余騰芳認為,國防部擅自為退役將領訂定發放項目及金額,並非是自三十多年前的標準沿用至今,而是每年在發放慰問金前,業務單位都重新報請國防部長簽核並頒布,因此「發放金額每年都不一樣」,且「每任國防部長都對此知情」、「歷任國防部長都逃不了責任」。

歷任國防部長 都逃不了責任

台灣國防部昨發布新聞稿表示,自民國六十一年開始發放的退役將級人員年終慰問金,均依行政院訂頒之發放注意事項,以「原支退休俸額」為計算標準,之後各年度均是援引前例辦理,但現因法令解讀不同,致生發放金額差異情事,並無圖利特定對象。

但經查,行政院規定退役支領月退俸人員的年終慰問金,僅有「俸額」(本薪)一項,國防部所謂的「原支退休俸額」,竟包括「薪俸」與「特別費」、「專業加給」,甚至對未能安置於國營事業等公營機構當顧問的退役將領,計算年終慰問金時,都還能比照給予「補足差額」。

另外,依行政院規定,民國八十四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年終慰問金是依核定退休「退休俸」俸額的百分比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後,則是按其核定的「退休年資」計算,但國防部對退役將領均未照其核定退休年資,折算其應發放的百分比,而是一律百分之百全額發放。

外界關心是否有違法亂紀事宜,余騰芳表示,糾正案文已經明確指出,國防部及退輔會所涉的法律責任,行政院須依法處理,「看哪些人要交給法務部或軍高檢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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