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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首次判決告發無效/誤入ETC車道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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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劉力仁/台北報導〕高速公路每月平均約九千件誤入ETC電子收費車道案,政府均憑拍攝一張車頭照片開罰,今年1至8月就開出七萬三千件誤闖罰單,但此告發方式遭台北地院認為「舉證不足」,首次宣告無效!

台北地院法官的見解是,此照片僅能證明張某車輛曾在ETC車道前「出現」,無法證明車輛「通過」車道,決定判免罰。

高公局:錄影帶可佐證 將改變舉證方式

法院此一見解若被廣泛採納,今後所有誤闖ETC車道者都會獲得免罰,影響極為重大。不過,遠通電收發言人郎亞玲表示,車輛進入ETC車道都有錄影存證,可以調出來查證。高公局業務組科長荊心泉也表示,這類爭議都由交通法庭審理,屬單獨法官認定,對這類爭議,還有錄影帶可以佐證,應不至於成為通例。高公局表示會與遠通電收研議改變舉證方式。

郎亞玲解釋,車輛進入ETC車道,要經過四道關卡,第一道是車子辨別系統辨識大車或小車,確認車輛有沒有走錯車道;第二關是拍攝通過車輛的車牌;第三關是扣款,由機上盒跟ETC紅外線設備相互感應;第四關是通過車輛全程錄影。遠通電收會將誤闖ETC車道的車輛照片交給高公局處理。

法官:僅憑車頭黑白照 無法證明通過


ETC數位錄影系統。(自由時報)

高速公路ETC的閃光燈、照相機及扣款模組。(自由時報)

針對本案,法官曾先調閱頭城收費站錄影帶,高公局告知應請遠通電收提供,高公局業務組科長荊心泉解釋,根據個資法,高公局卻回文說無權調閱錄影帶,只有法官有權調閱。交通裁決所則說會研究是否抗告。

張姓男子2月22日開車經過高速公路宜蘭頭城收費站,遭ETC車道入口前相機拍得一張車輛前端照片開罰六百元,並要求補繳四十元,他主張未誤闖ETC車道,且已付回數票而拒繳,被加罰三千元,因此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

法官指出「政府不能單憑一張拍到車頭的黑白照片,提不出有效證據,就要罰人民」,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下,無法證明張某已通過ETC車道。

國道警方認為,這張照片拍攝範圍是ETC扣款感應器前十公尺,除非是張某「倒車」退出ETC車道或緊急變換車道,否則應已「通過」ETC收費站。張某說,他的車並沒有裝ETC繳費機OBU,案發當日大塞車,他較晚切入回數票車道,絕非倒車出ETC車道,但承認可能壓到禁止變換車道的雙白線,若有警方可舉證,張某說:「被罰這一條我沒話說,但我絕對沒有通過ETC車道。」

荊心泉表示,當事人說他沒有裝ETC,不可能走ETC車道,可能是較晚切入回數票車道,如果真是這樣,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未依照規定變換車道」,將可罰三千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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