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中院濫用破產法 賤賣資產惹爭議

標籤:

【大紀元1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特約記者林莉採訪報導)陝西省咸陽中級法院,6月份依破產法以880萬元拍賣了一處市價2000萬元的土地,該案高院曾裁定再審,但中院仍按程序繼續執行破產,債務人瑞康源的代理律師和債權人之一的張利生都懷疑是暗箱操作,使得他們的權益嚴重受損。

法院無權主動做破產裁定

陝西瑞康源乳業有限公司於2003年間,曾經以土地及廠房為山西恒康乳業、山西通泰昌集團向中行太原鼓樓支行的銀行貸款作保,金額高達4030萬元,在借款人無力償還下,去年3月,山西省太原市中院擬拍賣瑞康源位於陝西省楊淩區的69畝土地和廠房等價值2000萬元資產,強制清償債務。

2008年4月,咸陽中院裁定:兩債合一,瑞康源資不抵債,准予破產。瑞康源代理律師馬海明表示,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人只能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無權主動做出破產的裁定。

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委員會為重要權力機構,所有實體權利的處置要經債權人會議,但法官唐鴻彬和管理人魏樹新,未召開第一次債權人大會,就於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三次拍賣,並據此定出了買受人及800多萬元的處置方案。

下級法院不執行上級法院的裁定

瑞康源代理律師馬海明表示,這麼簡單的案子,不知道阻力來自何方?他只好建議他的當事人:抗訴吧!走簡單程序。他說,後來檢察院也看到這問題了,向陝西咸陽檢察院抗訴,檢察院下了一份裁定,馬海明認為這個很快就會有結果了。

沒想到更糟糕的事情才要來臨,檢察院下來二項裁定,二個內容:一個是指令咸陽中院再審,第二條是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執行。咸陽中院,接到陝西省高級法院裁定要求他們終止原判決下仍繼續執行破產活動,這令他很不能理解。

馬海明:「法院作為執法機關,下級法院不執行上級法院的裁定,對於學法律的人來說,我自己相信在這裡邊,他們絕對不是公平執法,而是有一種利益關係存在,但是作為法律人來說,我不能講這種話,因為我沒有證據。」

張利生質疑中行債權身份

山西久久興公司負責人張利生也是這起官司的債權人之一,他借出1030萬元給恒康和通泰昌,如今在債權分配上卻只能拿回200萬,他氣憤的表示:「2008年6月20號開第一次債權大會,口頭宣布終止破產,然後於2009年6月6日,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這個財產暗箱處置了。」

他認為,太原分行鼓樓支行這個債權身份的證據是虛假的,所以說陝西中院提起這個債權是虛假的不成立的,這個破產就是違法的。原來鼓樓支行借款到期後,通泰昌未能按期歸還而於2005年10月,再次與通泰昌、亞泰簽訂合同,採取「借新還舊」的方式分兩次借出3000萬元,用以歸還2003年的借款。

也就是說,瑞康源對舊債的擔保已經解除了。而瑞康源也於2006年停止經營,財產也被太原市中院於同年3月21日查封凍結,顯然已不具備替他人償債的能力,更談不上法律所要求的保證人資格,但鼓樓支行出具的瑞康源《擔保承諾書》上的日期卻是2006年5月12日。

馬海明:這是一件錯案

「這是一件錯案。」律師馬海明堅持認為,「根據錯誤的判決對瑞康源執行破產,顯然是錯上加錯。」

檢察院對該案的說法是:「我們審查認為判決有問題,但是對於我們國家法律的判決,有沒有問題是對這個審判法,依法院的結果為主。」「法律規定上一級法院一裁定就要終止原判決執行,我們理解的解釋是破產程序應該暫緩執行。」但是檢察官表示,當時這情況他們目前還不瞭解。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脫離破產保護快了╱通用 獲准出售主要品牌
加美破產法庭批准愛立信收購北電
費城問詢報和每日新聞前途未卜
藍委籲破產法增禁奢條款 台行政執行處支持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