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院滥用破产法 贱卖资产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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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熙、特约记者林莉采访报导)陕西省咸阳中级法院,6月份依破产法以880万元拍卖了一处市价2000万元的土地,该案高院曾裁定再审,但中院仍按程序继续执行破产,债务人瑞康源的代理律师和债权人之一的张利生都怀疑是暗箱操作,使得他们的权益严重受损。

法院无权主动做破产裁定

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间,曾经以土地及厂房为山西恒康乳业、山西通泰昌集团向中行太原鼓楼支行的银行贷款作保,金额高达4030万元,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去年3月,山西省太原市中院拟拍卖瑞康源位于陕西省杨凌区的69亩土地和厂房等价值2000万元资产,强制清偿债务。

2008年4月,咸阳中院裁定:两债合一,瑞康源资不抵债,准予破产。瑞康源代理律师马海明表示,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只能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做出破产的裁定。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为重要权力机构,所有实体权利的处置要经债权人会议,但法官唐鸿彬和管理人魏树新,未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就于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间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并据此定出了买受人及800多万元的处置方案。

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的裁定

瑞康源代理律师马海明表示,这么简单的案子,不知道阻力来自何方?他只好建议他的当事人:抗诉吧!走简单程序。他说,后来检察院也看到这问题了,向陕西咸阳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下了一份裁定,马海明认为这个很快就会有结果了。

没想到更糟糕的事情才要来临,检察院下来二项裁定,二个内容:一个是指令咸阳中院再审,第二条是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咸阳中院,接到陕西省高级法院裁定要求他们终止原判决下仍继续执行破产活动,这令他很不能理解。

马海明:“法院作为执法机关,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的裁定,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我自己相信在这里边,他们绝对不是公平执法,而是有一种利益关系存在,但是作为法律人来说,我不能讲这种话,因为我没有证据。”

张利生质疑中行债权身份

山西久久兴公司负责人张利生也是这起官司的债权人之一,他借出1030万元给恒康和通泰昌,如今在债权分配上却只能拿回200万,他气愤的表示:“2008年6月20号开第一次债权大会,口头宣布终止破产,然后于2009年6月6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个财产暗箱处置了。”

他认为,太原分行鼓楼支行这个债权身份的证据是虚假的,所以说陕西中院提起这个债权是虚假的不成立的,这个破产就是违法的。原来鼓楼支行借款到期后,通泰昌未能按期归还而于2005年10月,再次与通泰昌、亚泰签订合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分两次借出3000万元,用以归还2003年的借款。

也就是说,瑞康源对旧债的担保已经解除了。而瑞康源也于2006年停止经营,财产也被太原市中院于同年3月21日查封冻结,显然已不具备替他人偿债的能力,更谈不上法律所要求的保证人资格,但鼓楼支行出具的瑞康源《担保承诺书》上的日期却是2006年5月12日。

马海明:这是一件错案

“这是一件错案。”律师马海明坚持认为,“根据错误的判决对瑞康源执行破产,显然是错上加错。”

检察院对该案的说法是:“我们审查认为判决有问题,但是对于我们国家法律的判决,有没有问题是对这个审判法,依法院的结果为主。”“法律规定上一级法院一裁定就要终止原判决执行,我们理解的解释是破产程序应该暂缓执行。”但是检察官表示,当时这情况他们目前还不了解。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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