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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债清条例也禁奢 执行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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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新闻分析) 俗称个人破产法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是台湾法律中唯一订有“禁奢条款”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声请清算后“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但不能做哪些事?授权给法官订定,碍于执行困难,债清条例中的“禁奢条款”目前未发挥功效。

民众若欠卡债无法清偿,可依据“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声请更生,分期偿还,若无法偿还,即可声请“清算”,即俗称破产,将财产清算偿债,在破产期间内,必须遵守债清条例第八十九条的“禁奢”规定,清算期满后,还多少算多少,债务一笔勾消,即为“免责”,但若违反“禁奢”规定,清算即可能被裁定失效,无法免责。

至于何谓“禁奢”,是否不能吃大餐、不能搭飞机,法律均未明定,而是规定法官“并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限制”,也就是说,法官可在裁定清算时,附带明确指出不得做什么事,然而目前为止,法官在裁准清算时,均未明确指明不可以做哪些“奢华”行为。

因为即便做出裁定,执行上也有困难,法院及债权人无法派人时时刻刻跟监当事人,仅能由债权人或热心人士通报;若当事人不是名人,即便偷偷上酒店狂欢,也难以被发现。

有此前例,行政执行法规定“禁奢”条款,未来该如何执行,应妥善规划,才不会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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