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財政部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相關要點

【大紀元11月12日訊】關於中華民國財政部將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問題,駐美國代表處特別說明如下:

一、 海外所得基本稅額課徵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達183天者。課徵對象與當事人之國籍並無直接關係。

二、 符合上述條件之課徵對象,除非其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標準,否則均無須繳納海外所得基本稅額:
(一)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
(二) 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新台幣600萬元;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
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之。)

(三) 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20%;而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四)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超過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亦即基本稅額算出來後,先扣除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及海外已稅額後,如有餘額,再就其餘額繳稅,不會重複課稅。所以,如果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繳納之所得稅係適用20%以上稅率者,即無須再繳納基本稅額。

三、 新制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所屬年度內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由於上述課徵對象與額度的門檻限制,唯有符合上述第一、二項條件之僑胞才需繳納海外所得基本稅額,大部分在美僑胞均應不致受到賦稅新制的影響。至於本案詳細規定及說明,請參閱中華民國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為:www.dot.gov.tw,請點選「熱門議題」項下的「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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