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吉盛、黃錫聰:檢察官渉黑保護傘比黑社會更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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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案由福建省高官內外勾結變造,偽造台商陳吉盛公司相關證件,冒名該公司法人陳吉盛簽名貸款1030萬元人民幣(案發1998年),案發後泉州市公安局偵查立案期間,得知泉州市中級法院法官蓄意以民事審理,公安立即於2002年11月5日將有關調查材料併發函送泉州中級法院,告知法官要求將民事案移送公安,依法先刑後民避免導致不良後果,法官不但拒絕公安要求,而且以法院名義致函公安以該案沒有犯罪事實為由要公安終止刑事偵查,由法院民事審理。陳吉盛、黃錫聰認為法官未偵查刑事的情況下認定該案沒有犯罪事實,其情形屬濫用職權行為,侵害台商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法官在民事審理中自己委託泉州市檢查院筆跡鑑定,但目睹鑑定結果對犯罪嫌疑人不利而不採信,其情形屬應當採信的證據法官故意不採信。法官明知犯罪嫌疑人變造、偽造的證件勾結石獅土地管理局將陳吉盛存放在該土地局的房產權證取出辦抵押貸款,法官對這變造、偽造不應採信的證據故意採信,蓄意嫁禍判令兩台商償該冤債,陳吉盛、黃錫聰不服該判決,上訴、申請再審、期間,台辦致函泉州中級法院並提供泉州市政法委作出《泉委政法督字﹝2005﹞號文》,並明確該文說明本案屬刑事案件,請求法官啟動再審維護台商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官不但遲遲不肯糾正自己的錯誤,而且公然駁回兩台商訴求。泉州市檢察院也轉告知書於泉州中級法院,法官置之不理。綜上述法官的欲為已符合《刑法》第399條和402條規定的犯罪情形,應當由檢察機關立案處理。

陳吉盛、黃錫聰於2005年7月間,依據《刑法》第399條和402條規定,綜合本案上述實際情況,曾向泉州市檢察院提起控告《泉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徇私枉法一案》,泉州市檢察院受理偵查之後將案查結果向省檢察院反瀆局報告,並書面告知陳吉盛、黃錫聰。福建省檢察院得悉情況後不但不支持泉州市檢察院偵查進展工作,反而指派董南方(省檢工作人員)帶人以最高檢調案處理為由將泉州市檢察院偵查的案宗全部拿走,之後,案壓在省檢控申處導致案久拖未決,同時,福建省檢察院高官飭知泉州檢察院要以控告泉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徇私枉法一案經查認為法官尚不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犯罪為由不予立案,告知陳吉盛。陳吉盛、黃錫聰認為刑事案件的證據是偵辦案機關提取,若哪些方面不構成犯罪應當去取證,或者配合控告人ㄧ起去取證,但相反的是控告人主動配合被檢察院人員拒絕。

陳吉盛、黃錫聰到福建省檢察院提供線索跟蹤案情,福建省檢察院不讓進門,反瀆局長不但不肯接待,反而指使該院保安科長用手段教訓陳吉盛、黃錫聰,並威脅不準許兩台商再提起控告此案之事,否則有人隨時取締陳、黃兩控告人性命……。事後福建省台辦知曉深入維權協調才免了不堪設想的後果產生。

兩台商為此冤案傾家蕩產淚灑福建上訪訴訟路,甚至到北京有關部門走訪多次,向大陸國家領導人投遞了數百封控告信,最終如石沉大海,未見結果,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海基會求助,由海基會致文大陸,之後,由國台辦和福建省台辦盡力協調,福建省台辦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於今年(2009年9月)得到福建省檢察院答覆」同意陳吉盛2人對泉州檢察院作出不立案的覆議受理」,陳吉盛2人於2009年9月15日再次向省檢察院呈送覆議材料,省檢控申處受理了材料,9月24日通知兩台商作筆錄,但檢察官筆錄之後拒絕按法定程序給予正規法律文書的受理案件回執單,9月27日福建省檢察院一高官打電話到建甄市政法委,令政法委立即行動往死裏教訓陳吉盛的委託代理人,建甄政法委接令當晚行動,陳吉盛代理人知曉連夜逃跑,之後,由黃錫聰向福建省台辦求助。此情況經台辦查實後,案由台辦與建甄取得聯繫,才免了陳吉盛代理人的不幸遭遇。陳吉盛、黃錫聰認為本案控告發生地是泉州、石獅,為什麼省檢高官打電話到建甄政法委呢?此中弊端顯而實證不言而知。上述的復議案自2009年9月15日檢察院受理了材料至今未見辦案人員,案又沉積省檢控申處。

綜上述福建省檢察院隊伍問題比社會治安形勢還要嚴峻,涉黑保護傘比黑社會還要黑。

陳吉盛、黃錫聰
2009年11月8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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