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盛、黄锡聪:检察官渉黑保护伞比黑社会更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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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讯】案由福建省高官内外勾结变造,伪造台商陈吉盛公司相关证件,冒名该公司法人陈吉盛签名贷款1030万元人民币(案发1998年),案发后泉州市公安局侦查立案期间,得知泉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蓄意以民事审理,公安立即于2002年11月5日将有关调查材料并发函送泉州中级法院,告知法官要求将民事案移送公安,依法先刑后民避免导致不良后果,法官不但拒绝公安要求,而且以法院名义致函公安以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要公安终止刑事侦查,由法院民事审理。陈吉盛、黄锡聪认为法官未侦查刑事的情况下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其情形属滥用职权行为,侵害台商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法官在民事审理中自己委托泉州市检查院笔迹鉴定,但目睹鉴定结果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而不采信,其情形属应当采信的证据法官故意不采信。法官明知犯罪嫌疑人变造、伪造的证件勾结石狮土地管理局将陈吉盛存放在该土地局的房产权证取出办抵押贷款,法官对这变造、伪造不应采信的证据故意采信,蓄意嫁祸判令两台商偿该冤债,陈吉盛、黄锡聪不服该判决,上诉、申请再审、期间,台办致函泉州中级法院并提供泉州市政法委作出《泉委政法督字﹝2005﹞号文》,并明确该文说明本案属刑事案件,请求法官启动再审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不但迟迟不肯纠正自己的错误,而且公然驳回两台商诉求。泉州市检察院也转告知书于泉州中级法院,法官置之不理。综上述法官的欲为已符合《刑法》第399条和402条规定的犯罪情形,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陈吉盛、黄锡聪于2005年7月间,依据《刑法》第399条和402条规定,综合本案上述实际情况,曾向泉州市检察院提起控告《泉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一案》,泉州市检察院受理侦查之后将案查结果向省检察院反渎局报告,并书面告知陈吉盛、黄锡聪。福建省检察院得悉情况后不但不支持泉州市检察院侦查进展工作,反而指派董南方(省检工作人员)带人以最高检调案处理为由将泉州市检察院侦查的案宗全部拿走,之后,案压在省检控申处导致案久拖未决,同时,福建省检察院高官饬知泉州检察院要以控告泉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一案经查认为法官尚不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告知陈吉盛。陈吉盛、黄锡聪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侦办案机关提取,若哪些方面不构成犯罪应当去取证,或者配合控告人ㄧ起去取证,但相反的是控告人主动配合被检察院人员拒绝。

陈吉盛、黄锡聪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供线索跟踪案情,福建省检察院不让进门,反渎局长不但不肯接待,反而指使该院保安科长用手段教训陈吉盛、黄锡聪,并威胁不准许两台商再提起控告此案之事,否则有人随时取缔陈、黄两控告人性命……。事后福建省台办知晓深入维权协调才免了不堪设想的后果产生。

两台商为此冤案倾家荡产泪洒福建上访诉讼路,甚至到北京有关部门走访多次,向大陆国家领导人投递了数百封控告信,最终如石沉大海,未见结果,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海基会求助,由海基会致文大陆,之后,由国台办和福建省台办尽力协调,福建省台办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于今年(2009年9月)得到福建省检察院答复”同意陈吉盛2人对泉州检察院作出不立案的覆议受理”,陈吉盛2人于2009年9月15日再次向省检察院呈送覆议材料,省检控申处受理了材料,9月24日通知两台商作笔录,但检察官笔录之后拒绝按法定程序给予正规法律文书的受理案件回执单,9月27日福建省检察院一高官打电话到建甄市政法委,令政法委立即行动往死里教训陈吉盛的委托代理人,建甄政法委接令当晚行动,陈吉盛代理人知晓连夜逃跑,之后,由黄锡聪向福建省台办求助。此情况经台办查实后,案由台办与建甄取得联系,才免了陈吉盛代理人的不幸遭遇。陈吉盛、黄锡聪认为本案控告发生地是泉州、石狮,为什么省检高官打电话到建甄政法委呢?此中弊端显而实证不言而知。上述的复议案自2009年9月15日检察院受理了材料至今未见办案人员,案又沉积省检控申处。

综上述福建省检察院队伍问题比社会治安形势还要严峻,涉黑保护伞比黑社会还要黑。

陈吉盛、黄锡聪
2009年11月8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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