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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擬將連動債納入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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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2日電)為加強對連動債的管理,金管會主委陳沖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表示,將研擬修改證券交易法第6條,將連動債定義為有價證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今天在回應立法委員賴士葆的質詢時表示,連動債在學理上應屬有價證券,但在證交法中卻不在有價證券範圍內,證期局規劃修改證交法第6條,將連動債定義為有價證券。

證期局局長李啟賢表示,修法後只要是國內發行或募集的連動債,都必須事先申報。

他指出,目前國人購買的連動債商品,幾乎都是在國外發行,再透過銀行銷售,投資人只會拿到信託契約,並不會直接拿到連動債。

李啟賢表示,世界各國法律規範的有價證券,大都包括連動債,台灣目前雖然尚無直接發行的連動債,但是考慮未來可能出現類似商品,因此預先納入因應,目前尚無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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