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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險業特別準備金 100年改列業主權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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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1日電)行政院金管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各種特別準備金自民國100年起,將從原列在負債項下,改列在業主權益項下。

另外,根據此修正草案,保險業自民國100年起,也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以符合相關精算實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長黃天牧指出,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原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保險局預告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將依行政程序法頒布實施。

根據這項修正草案,保險業自民國100年起,每年新增提存的各項特別準備金,將從列為負債項下,改為扣除所得稅後,列在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

保險局官員指出,由於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保險業一般準備金是列在負債項,但其餘如重大事故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是列在業主權益項,因此,為符合國際會計處理趨勢,特別修改此辦法。

保險局官員表示,這項修改並不會影響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和資產,僅會影響損益表,由於特別準備金不再提列費用以歸於負債項,因此損益表上總盈餘會增加。

但保險局官員也表示,因特別準備金會計方式改變增加的盈餘是不得分配的,因此可分配盈餘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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