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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殺人犯 也要佩帶電子腳鐐

2009-12-23 12:01 中港台時間|12-23 12: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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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中廣新聞╱王長偉首爾報導 )南韓給犯人佩帶電子腳鐐,不再限於性暴力犯罪,以後包括殺人、強盜和縱火犯,也照樣需佩帶電子腳鐐,而且佩帶時間最長可達三十年。

南韓修訂「特定犯罪人員佩帶電子腳鐐的法律」,裡面規定,對於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員,佩帶電子腳鐐的年限,從目前的十年延長為三十年,且最短佩帶時間為一年。

如果是對未滿十三歲兒童為對象進行的犯罪,佩帶時間下限延長至兩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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