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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韩杀人犯 也要佩带电子脚镣

2009-12-2312:01 中港台时间|12-2312: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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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讯】(中广新闻╱王长伟首尔报导 )南韩给犯人佩带电子脚镣,不再限于性暴力犯罪,以后包括杀人、强盗和纵火犯,也照样需佩带电子脚镣,而且佩带时间最长可达三十年。

南韩修订“特定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镣的法律”,里面规定,对于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镣的年限,从目前的十年延长为三十年,且最短佩带时间为一年。

如果是对未满十三岁儿童为对象进行的犯罪,佩带时间下限延长至两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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