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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2009新貧困線標準

2009-02-16 02:08 中港台時間|2013-10-26 16: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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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美國健康與人類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在2009年1月23日在聯邦註冊(Federal Register)上發佈了2009年的貧困線標準(poverty guideline),新的貧困線標準於發佈的當日生效。辦理過家庭移民的讀者都知道家庭移民的申請人需要達到一定水平的最低收入才能為移民申請受益人提供足夠的經濟擔保,而此最低收入的水平取決於上述的貧困線標準。下面我將對貧困線標準和移民申請所需達到的最低收入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貧困線標準是美國健康與人類服務部發表的衡量美國人貧困水平的標準,主要是供政府用來決定甚麼人符合某些政府福利項目,如Head Start, Food Stamp Program, National School Lunch Program, Low-Income Home Energy Assistance Program, 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等。此貧困線標準每年年初由美國健康與人類服務部根據上一年的貧困水平得出新一年的貧困線標準並在聯邦註冊上發表。貧困線標準是根據家庭人數和所在州來決定的,美國大陸相連接的48個州和首都華盛頓為一個標準,另外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分別有自己的標準。下面是新發佈的2009年的貧困線標準:

人口 相連48個州和DC 阿拉斯加夏威夷
  1 $10,830 $13,530 $12,460
  2 $14,570 $18,210 $16,760
  3 $18,310 $22,890 $21,060
  4 $22,050 $27,570 $25,360
  5 $25,790 $32,250 $29,660
  6 $29,530 $36,930 $33,960
  7 $33,270 $41,610 $38,260
  8 $37,010 $46,290 $42,560
  每加一人 $3,740 $4,680 $4,300

與2008年的貧困線標準相比,新發佈的2009年貧困線標準略有增加。例如兩口之家2008年相連48個州和DC的貧困線標準為14,000美元,而2009年貧困線標準為14,570美元,增加了570美元,其他不同人口的貧困線標準2009年也都有類似的增加。

辦理過家庭移民的讀者都知道家庭移民的申請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需要填寫I-864為受益人提供經濟擔保以確保移民到美國的外國人有足夠的經濟支持而不會成為美國社會的負擔。移民局要求申請人能夠證明其收入達到或超過貧困線標準的125%。例如對一個兩口之家(美國公民和外國移民配偶)來講,聯邦政府2009年的貧困線標準為年收入14,570美元。要達到移民局要求的經濟擔保的最低標準,申請人的收入應不低於貧困線標準的125%,即18,212.5美元。如果美國公民的收入達不到貧困線標準的125%,美國公民則必須通過聯合擔保人共同提供擔保或通過其資產(如銀行存款等)來提供擔保。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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