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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開庭 扁律再推翻扁珍筆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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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11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繼續審理扁家四大案,前總統陳水扁律師推翻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的筆錄,認為不具證據能力;另外,律師團也認為行政部門提供檢方的資料,不具證據能力。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扁家四大案,今天由檢辯雙方就公訴檢方於2月19、26、28日三天所提出的補充理由書當中部分證據清單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律師團指出,包括吳淑珍去年10月19日應訊筆錄,陳水扁去年7月24日、8月12日、9月3日應訊筆錄,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去年9月11日、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去年9月26日的筆錄均不具證據能力,理由是他們的供述屬審判外供述,都只是傳聞證據。

辯方強調,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供述得以做為證據者僅限犯罪自白,而陳水扁去年7到9月應訊,並非自白,何況大法官第627號釋憲文已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因此陳水扁的筆錄不應具有證據力。

律師團對包括馬政府去年提供關於陳水扁任內國務費執行明細、審計部「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行政院民國90到95年編列的政府預算相關影本節錄、陳水扁財產申報資料等文書證據,也都以均為審判外陳述內容,認為不具證據能力。

此外,律師鄭文龍表示,檢察官2月28日的補充理由書只給陳水扁,沒有給律師,已影響被告訴訟防禦;律師洪貴參認為這是羈押陳水扁的後遺症;律師石宜琳則提出檢方尚有包括吳淑珍國務費案在內的多項勘驗筆錄等證據清單未列出,辯方無從閱卷,建議今天暫停審理。

檢方則反駁,檢察官依法提供足夠的繕本,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給每個律師一份,至於辯方稱檢方未提供完整證據清單,根本是在混淆事實,因為相關證據都是當初開庭準備程序的內容,都已附在相關卷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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