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嶽散人:「喪盡天良」的普法教育

五嶽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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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訊】習水這個地方除了那種大麴酒以外,最出名的估計就是這次公職人員性侵犯幼女的事件了。之所以我用「性侵犯」而不用新聞上與當地檢察機關所用的「嫖宿幼女」的字樣,是因為這個事件已經滑稽到了可笑的程度。雖然按照目前的法律來說,按照「嫖宿幼女」進行起訴並沒有特別不當的地方,但看到新聞報導裡明確說明很多女孩子都不是自願、嫌疑人有強迫行為等情節的文字時,還是有一種黑色幽默的感覺。

尤其是當地政法委書記的說法,更是讓人啼笑皆非。這位書記是這麼說的:「這是一起『喪盡天良』、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刑事案件。」「此案反映出當社會管理、幹部教育管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學校內部管理和法制宣傳教育不足等問題。」「對此案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內頂格處理,對此類傷天害理、影響極壞的案件必須依法體現從嚴、從重原則。一旦發現案情重大,需要提級審理的,必須提級處理。」

喪盡天良大抵是沒有說錯的,但法制宣傳與法制觀念的培養上看,習水方面的官員們還是很夠格的。比如說學過刑法的都知道,嫖宿幼女起刑的年份是5年,強姦的起刑是3年,看上去前者的罪名重,似乎也是體現了「從重、從嚴」的原則,但嫖宿幼女最高也不過15年,是沒有死罪的。「喪盡天良」的定語我們都可以認可,但到底是誰、或者是什麼樣的群體在喪盡天良,看來大家所理解的範圍並不相同。就我來說,看過具體報導而發現最後弄了這麼個罪名來起訴的人,未必沒有在這個範圍內。如此良好的運用法律條文,真是天良讓狗吃了去。

如果我說說到底什麼是法律所規定的「嫖宿幼女」,估計會有更多的人出離憤怒。那是說當事的女孩子是自願出賣自己的,只是因為沒有到歲數,所以有此規定。「在嫖宿幼女的場合,多是幼女「自願」,甚至是在幼女主動糾纏的情況下進行的。換言之,犯罪行為的實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過錯。相比(姦淫幼女)而言,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較小。所以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為不加區別地按姦淫幼女罪定罪處罰,有違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則。(1997年《刑法》修訂的專家意見)」就是說這麼一個罪名不但開脫了侵害人,還把受害人給描繪成了有一定自願情節的賣淫者。

我曾經在專欄裡說過,在很多的情況下,我們的法律是對百姓嚴刑峻法、對官員寬仁厚德,這次又一次得到了印證。在這樣一個轟動全國的案子裡,當地檢察機關不顧事實的真相而公然玩弄法律遊戲,以重罪輕訴的方式偷樑換柱。而所謂的普法教育竟然應用到了這件事上,其是可忍孰不可忍之處,又豈是一個「喪盡天良」所能發洩的?

而最重要的是,即使在面對法律意識與水平日益覺醒的公眾時,有些人依然可以義正詞嚴、說謊不打草稿的告訴大家,這是一場嚴肅的正劇而不是一次玩法的鬧劇,幾乎讓人感覺到這麼說話的人有視所有東西為無物的豪情。而這,才是能夠出現喪盡天良官員之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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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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