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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29日初審 贊助運動得減營業稅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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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5日電)台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9日排定審查「國民體育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企業贊助經認可的運動事業或職業運動事業者,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黃志雄等21人與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賴清德等32人分別提案修法,經政府認可的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或贊助前項經認可的運動事業、職業運動事業者,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黃志雄於提案說明表示,當前體育團體仍適度仰賴政府資金補助,經費分配問題相當嚴重,若能促進企業參與,政府可減少補助經費,又可將資源集中協助較弱勢的團體。他希望透過租稅優惠制度設計,激勵與提倡運動健康風氣,帶動運動產業發展效益。

賴清德則說,修法可提高企業參與、投入或經營運動事業及職業運動事業的誘因,嘉惠各種亟待政府以租稅優惠扶持的運動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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