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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限期不改建眷村依都更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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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7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眷戶未達2/3同意改建,可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半年內申辦改建說明會,逾期依都更條例辦理。

現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條文規定,規劃改建的眷村,原眷戶有2/3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的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房地並得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原眷戶未逾2/3同意改建的眷村,應於修正條文施行後6個月內,經原眷戶1/2以上連署,申請辦理改建說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連署提出申請的眷村,不辦理改建。

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並辦理改建說明會者,將以書面通知原眷戶,於3個月內取得2/3以上書面同意及完成認證,才可辦理改建,否則不辦理改建。

上述未達全體原眷戶2/3同意改建,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的眷村,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屆時原眷戶不得再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請領各項輔(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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