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對機動三輪車設限 殘障人士抗議

標籤:

【大紀元4月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5日電)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有不少下肢殘障人士,原本依靠機動三輪車度日謀生。然而,瀋陽市公安局推出的一條規定不僅讓他們的謀生之道成為非法,更使他們變為「罪犯」和「囚徒」,以致引起他們抗議。

《美國之音》報導,遼寧省瀋陽市依靠三輪車營運來維持生計的殘障人士大約有2,000人,三輪車是他們的雙腿,更是他們的謀生之道。不過,政府的規定認為,「這雙腿」目前多數時候屬於非法行駛在瀋陽的一些路段和區域。結果它們的主人們也因為謀求一條活路蒙受了冤情而投訴無門。

殘障人士江策告訴美國之音,瀋陽市公安局於2004年12月1日推出限制殘障人士機動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的「3限」規定,即限制時間、限制路段、限制區域,將使得原本已經無法自由行動的殘障人士更加身受束縛。

殘障人士飯碗得不到保障姑且不論,按照這一規定,一些「不幸」居住在「不正確」路段的殘障人士將陷入連從家裡進出都「違反規定」的困境。

另一殘障人士海青在寫給美國之音的投訴信中說,瀋陽市依靠三輪車營運的殘障人士大約有2,000人左右,在道路上行駛的這類車輛有近1萬輛。當時親自掛帥指揮剿滅三輪車的是瀋陽市副市長劉和 (現已被雙規)。

這一舉動遭到絕大多數三輪車營運者的反對。在向瀋陽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政府信訪辦上訪無效後,300多名殘障人士於2004年12月7日前往瀋陽市政府前舉行抗議示威,並打出「抗議歧視殘疾人」的相關橫幅。

對於殘障人士的行為,瀋陽市公安局立即出動警力,共對當時在場和不在場的近40名殘障人士進行逮捕並由相關方面予以治罪。

投訴信說,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組織示威的領導人江策1年有期徒刑。江策因而在瀋陽市沈河區看守所關押1年。江策表示,自己被判刑1年的3條法律依據,即「未經申請示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遭到當局下令解散」中,僅有第一條屬實。

江策說,「至於第2條治罪依據『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實非常牽強。因為警察前往維持秩序,他們在現場進行了工作,被說成影響了辦公秩序,也就被算作破壞社會秩序。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6條,3條中只要一條不成立,就屬於無罪。」

江策說,只有當3條罪狀全部成立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判以從勞教到5年之間的刑期。而他們當時在現場採取整齊列隊方式進行示威活動,並且並未被下令解散。

此外,同為殘障人士的海青、韓江輝和張永平則被瀋陽市公安局遼河區看守所關押17天後才在瀋陽市殘聯保釋下獲得取保候審一年。而海青根本沒有出現在示威現場,當局僅僅因為「懷疑」他是示威行動的幕後策劃人便對他進行了拘押。

海青說,「我認為不公正的地方在於,按照所有法律,我根本沒罪,因為我當時根本不在現場,但是當局硬性給我判罪。有關法律條款中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相關根據,他們以出謀劃策的名義給我定罪。」

江策和海青都表示,瀋陽市公安局的「3限」規定目前已經使得該市殘障人士的謀生手段在大多數時候成為非法行為,因而隨時可能遭到打擊;而他們對自己被定罪的感到不服,在經過多年奔走申訴之後依然無果。

遼寧省公安廳信訪接待辦的負責人譚志明在回答他們的申訴時說,自己「願意為瀋陽市的判決負責」,意指瀋陽市的判決為不可推翻的權威定論。

相關新聞
中國異議者擬紀念六四被傳喚抄家
孫東東的「99%老訪民有偏執型精神障礙」的理論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出台?
被軟禁的中國律師獲頒法學獎談感言
中國司法的腐敗,百姓維權的艱難(1)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