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机动三轮车设限 残障人士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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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5日电)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有不少下肢残障人士,原本依靠机动三轮车度日谋生。然而,沈阳市公安局推出的一条规定不仅让他们的谋生之道成为非法,更使他们变为“罪犯”和“囚徒”,以致引起他们抗议。

《美国之音》报导,辽宁省沈阳市依靠三轮车营运来维持生计的残障人士大约有2,000人,三轮车是他们的双腿,更是他们的谋生之道。不过,政府的规定认为,“这双腿”目前多数时候属于非法行驶在沈阳的一些路段和区域。结果它们的主人们也因为谋求一条活路蒙受了冤情而投诉无门。

残障人士江策告诉美国之音,沈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1日推出限制残障人士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3限”规定,即限制时间、限制路段、限制区域,将使得原本已经无法自由行动的残障人士更加身受束缚。

残障人士饭碗得不到保障姑且不论,按照这一规定,一些“不幸”居住在“不正确”路段的残障人士将陷入连从家里进出都“违反规定”的困境。

另一残障人士海青在写给美国之音的投诉信中说,沈阳市依靠三轮车营运的残障人士大约有2,000人左右,在道路上行驶的这类车辆有近1万辆。当时亲自挂帅指挥剿灭三轮车的是沈阳市副市长刘和 (现已被双规)。

这一举动遭到绝大多数三轮车营运者的反对。在向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无效后,300多名残障人士于2004年12月7日前往沈阳市政府前举行抗议示威,并打出“抗议歧视残疾人”的相关横幅。

对于残障人士的行为,沈阳市公安局立即出动警力,共对当时在场和不在场的近40名残障人士进行逮捕并由相关方面予以治罪。

投诉信说,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组织示威的领导人江策1年有期徒刑。江策因而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关押1年。江策表示,自己被判刑1年的3条法律依据,即“未经申请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遭到当局下令解散”中,仅有第一条属实。

江策说,“至于第2条治罪依据‘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实非常牵强。因为警察前往维持秩序,他们在现场进行了工作,被说成影响了办公秩序,也就被算作破坏社会秩序。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3条中只要一条不成立,就属于无罪。”

江策说,只有当3条罪状全部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判以从劳教到5年之间的刑期。而他们当时在现场采取整齐列队方式进行示威活动,并且并未被下令解散。

此外,同为残障人士的海青、韩江辉和张永平则被沈阳市公安局辽河区看守所关押17天后才在沈阳市残联保释下获得取保候审一年。而海青根本没有出现在示威现场,当局仅仅因为“怀疑”他是示威行动的幕后策划人便对他进行了拘押。

海青说,“我认为不公正的地方在于,按照所有法律,我根本没罪,因为我当时根本不在现场,但是当局硬性给我判罪。有关法律条款中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相关根据,他们以出谋划策的名义给我定罪。”

江策和海青都表示,沈阳市公安局的“3限”规定目前已经使得该市残障人士的谋生手段在大多数时候成为非法行为,因而随时可能遭到打击;而他们对自己被定罪的感到不服,在经过多年奔走申诉之后依然无果。

辽宁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办的负责人谭志明在回答他们的申诉时说,自己“愿意为沈阳市的判决负责”,意指沈阳市的判决为不可推翻的权威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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