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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簽署人權公約 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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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4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並落實公約「國內法化」,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一步。

馬總統上午在台北賓館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他並宣示,台灣民主內涵得到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自1967年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政府簽署這2項公約後,台灣總算在42年後相繼完成國會通過及國家元首簽署批准書的程序,在保障人權的努力上,留下不可磨滅的紀錄。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長高振群說,外交部會盡快將批准書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但他坦言,因中華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這項工作可能會遭遇很大的困難。

他指出,2002年與2005年台灣分別送「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加入書」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但都遭到拒絕;但是,上述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情況與意義並不相同,因為中華民國1967年簽署時仍為公約締約國,屬於有效簽署,現在才會以簽署「批准書」的形式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馬總統簽署兩項人權公約後,發揮了國內法化的效力。依據3月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4月經總統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項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

要完全落實人權保障,台灣仍面對挑戰,內部分歧意見仍待更多的誠意與溝通,建立共識。從消極的修法面向切入,國內法律就有刑法、赦免法、集會遊行法、公投法、羈押法等現行條文有待修正,以符合公約要求。是否推動制定「族群平等法」等積極立法面向,這也是台灣要面對的課題。

對於台灣簽署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正在訪台的東亞人權組織團體都表達肯定,並向馬總統提出建議。泰國人民培力基金會執行長塔加羅恩蘇克(Chalida Tajaroensuk)認為,台灣應重新檢視死刑的執行,因為死刑是違反國際人權。

印尼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森(Patra Zen)建議,東亞各國陸續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希望台灣也能成立人權專責機構。

馬總統則公開回應,在法務部長任內,開始針對死刑問題進行民調,也曾停止3個死刑犯(蘇建和案)的執行,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3次非常上訴,在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相當罕見;在台北市長任內,則在警察局設立現代化的偵訊室,防止刑求,還設立地方政府中唯一的人權諮詢委員會。

馬總統競選總統期間時,人權保障也列為政見專章,包括禁止所有非法監聽、禁止政府干預媒體、防止檢察官選擇性辦案等。

從馬總統的積極態度可知,政府將以具體的法律行動逐步落實人權保障,在不久的將來更可期待政府出版第一本台灣人權報告,民間團體也可據此發揮更多的監督力量。

不過,廢除死刑、集會遊行法修法議題始終存在爭議,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將考驗政府高層、行政機關、以及整個社會如何作出適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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