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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權公約 人權組織:應落實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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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柯玉立台北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東亞人權組織代表團,13日肯定台灣批准2項國際人權公約,並呼籲台灣政府應公布落實計畫書與時間表,任何違背2公約精神的國內法,皆應做出修正,且成立有效獨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總統馬英九接見東亞人權組織代表時,重申修改現有的集會遊行法,從許可制變成報備制、取消刑事責任、放寬相關規定,讓人民有更多表達意見的自由。

馬總統將於14日上午正式舉行「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簽署儀式。

在此前一天(13日),分別來自泰國、印尼、新加坡、菲律賓、柬埔寨、馬來西亞、蒙古、韓國、日本各國,20多位東亞人權組織代表,受台灣人權促進會之邀,在和馬總統會晤前,於台北市NGO會館舉行記者會,共同發表聲明,慎重表達對台灣落實2國際公約之期待,展現東亞公民社會對台灣人權運動之支持與區域團結。

台灣人權促進會長林佳範發言,簽署人權公約只是第一步的象徵意義,台灣政府如何落實,更應該受到嚴格檢驗。他提出共同呼籲,台灣政府應公布確切的落實計畫書與時間表,由公民社會檢驗及監督;任何與2國際公約精神相牴觸的國內法,皆應以2公約為準做出修正;不該在批准2公約的同時,卻提出與其精神相牴觸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成立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獨立且有效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監督2公約之實施。

他補充道,國家有責任將2國際公約條文、內容和精神傳達給人民,並教育政府人員包括警察等有關人權之精神。

林佳範認為,由馬總統10日與人權團體談論集遊法時,可知台灣政府對集會遊行的態度,停留在管制法,雖名為報備制,卻是強制報備,而非保障法之精神,顯示沒有勇敢的對台灣民主的信任;尤其在罰鍰上,仍保留連續處罰,對需要發聲的弱勢社運團體是一種強制箝制。他希望具有人權指標性的集遊法,能由管制法修改為保障法,才是真正落實2公約的精神。

泰國人民培力基金會(People’s Empowerment Foundation)執行長Chalida Tajaroensuk表示,樂見台灣政府簽署2項國際公約,這可帶給台灣人民及東協國家人民居住在台灣的人權保障,但若只是批准,沒有在國內提出施行法,是沒有意義的。

包括集遊法在內的有關人權的國內法,都應拿出來重新檢視,台灣政府也該重新檢視死刑的執行,因為死刑是違反國際人權。她強調,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但台灣若能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仍能得到國際公民社會的支持。

印尼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Patra M Zen說,一旦台灣政府簽署2國際公約,即代表台灣願意遵守其規範及背後精神,而且在台灣亦具法律效果。他說,東亞各國已陸續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東亞人權組織支持台灣也成立,並願與台灣合作共同促進人權的落實。

總統:集遊法修改 重視人民表達自由

馬總統接見東亞人權組織代表團時指出,立法院3月底已三讀通過此2項人權公約及施行法,14日正式簽署。同時將修改集會遊行法,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取消刑事責任、放寬相關規定,讓人民有更多表達意見的自由。

馬總統說明,他在法務部長任內,開始針對死刑問題進行民調,也曾停止3個死刑犯(蘇建和案)的執行,並且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3次非常上訴,在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相當罕見;在台北市長任內,則是在警察局設立現代化的偵訊室,防止刑求,還設立地方政府中唯一的人權諮詢委員會;現在擔任國家元首,將簽署2項重要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然後把它變成國內法,並且設法送到聯合國去存放。

馬總統強調,政府非常努力改善台灣的人權環境,也希望跟東亞各國代表們多學習,一起推動人權,讓每個國家的人權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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