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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教師國防部所屬機關勞工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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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0日電)台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工會依法為爭議行為時,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且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的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請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來源包括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政府逐年依預算程序撥款、基金孳息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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