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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殺與過勞死納公務員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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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考試院院會21日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除了將公務人員過勞死納入因公撫卹範圍,連自殺死亡者也有條件的納入。同時,草案中也放寬改領一次撫卹金的條件,另外,在考量公務人員可能確有由其祖父母扶養或確實扶養兄弟姊妹等特殊情況,也修正領卹遺族範圍。

「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指出,新修正條文草案將「自殺死亡」的公務人員,比照病故辦理撫卹,不過,這是有條件的,公務人員不能有「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等情形。

銓敘部在立法說明指出,實務上考量公務人員之所以輕生自殺,或因工作壓力,或因感情糾結,或因心神喪失,或因久病不癒,牽涉原因繁多複雜,概括來說,無非是病態行為,所以比照病故者辦理撫卹。

另外,現行規定因公猝死的要件,必須是在辦公時間、辦公場所或執行公務地點,不過,先前陸續發生多起公務員長期積勞成疾後,在家中過勞死,卻不符合因公死亡要件。

呂明泰說,新修正條文增訂「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的公務員,也符合因公撫卹條件,不過,其認定要件應包括:服務機關必須證明其平時戮力執行職務的具體事蹟,並得以年終考績,以資佐證;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其積勞過度;其死亡必須是因職務而引起,也就是說,職務與死亡間具因果關係。

至於「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的公務員,這次也一併納入因公撫卹對象;呂明泰表示,像公務員為了趕赴救災、救難,卻發生意外,撫卹金也會加給25%。

這次修正草案也加強照護年資短淺公務人員遺族的生活,增訂任職未滿10年的公務人員如在職死亡,增加撫卹金的基本給與,以落實加強照護年資短淺公務人員遺族生活的意旨。

修正案還放寬改領一次撫卹金的條件,為使兼領一次及年撫卹金者得視其家庭情況,依其意願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金,將改領一次撫卹金之任職年資從20年下修為15年,以因應遺族的特殊需要。

至於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領受的順序,考量公務人員可能確有由其祖父母扶養或確實扶養兄弟姊妹等特殊情況,基於政府照護公務人員遺族及人道考量,新修正條文將領受撫卹金遺族範圍修正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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