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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條例三讀 台經部:促進能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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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12日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完成立法。經濟部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元年正式啟動;預期條例可達提高自產能源並促進能源多元化、溫室氣體減量、帶動新興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等目標。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經濟部能源局局長葉惠青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完成立法,代表台灣將成為正式進入永續能源國家之林,並藉由法制基礎的建立,創造台灣發展再生能源利基,讓再生能源在台灣根札得更深、更廣。

他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劃未來20年內,台灣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 650萬瓩至1000萬瓩;除運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外,亦將訂定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以提高台灣自產能源比例,充分運用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

能源局表示,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上,條例對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提供合理利潤的獎勵,並要求經營電力網的電業應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生產電能。

躉購電價部分,將由經濟部邀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公告再生能源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修正;必要時也將召開聽證會,達到資訊完全公開、透明。

另在獎勵示範部分,除藉由電能收購機制外,另對具發展潛力、技術發展在初期階段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將給予獎勵。

再生能源熱利用部分,除運用石油基金提供獎勵補助外,在農業端也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種能源作物以產製生質燃料者,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獎勵。

在法令鬆綁部分,條例解除「電業法」對再生能源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等限制;同時對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關稅減免、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亦予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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