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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 忘繳卡費 利息不得超收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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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綜合報導)台灣消基會昨日表示,若持卡人為忘記或來不及繳款時,應視為延遲給付,業者最高應不得收取超過5%的利息,而對於因延遲所產生的利息不應計入循環利息,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負起相關責任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

以蔡小姐為例,2月份至超商繳款25,971元,結果超商誤入為2,597元,因此3月份產生168元之循環利息,4月銀行又加計191元循環利息及600元違約金。

據消基會調查20家銀行業者,也發現100%銀行在消費者未於繳款期限內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則開始計算「循環利息」。消基會表示,當消費者僅為遲繳狀況,銀行業者加收「循環利息」合理嗎?

消基會表示,若持卡人為忘記或來不及繳款時,屬延遲給付,業者最高應不得收取超過5%的利息,而對於因延遲所產生的利息不應計入循環利息。

另外消基會指出,與國外延遲給付利率規定相比,以德國實務判決來說,為保障消費者,借貸契約當中之消費者延遲繳款利息不得超過基礎利率2.5%,年週率不得超過4% ,而台灣上限5%,是否真正合乎消費者權益?在雙卡利率遲遲未能調降下,信用卡合約又隱藏著種種的不合理事項,主管機關應立即負起相關責任,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

消基會強調,在信用卡利率成本不到10%,且在過多卡債族的痛苦與期盼下,立法委員應該要儘速讓民法205條修正案通過,並協同銀行確實檢討目前的成本結構。

陳沖:銀行違約金規範才重要

日前一位卡債族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本金從20幾萬,滾到50多萬,最後法院以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判決銀行敗訴,持卡人只要繳本金、不用繳利息、違約金。

此項判例震驚銀行界,對於法官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判定循環利率條款無效,未來其他卡債清償案是否比照辦理,值得關注。

銀行業者表示,將再研究,目前這只是單一個案與法官的判決,將持續觀察後續影響。

金管會主委陳沖則表示,不評論法院對信用卡的個案判決,金管會關心的是整個制度是否完整;而在信用卡的制度當中,法界人士比較關心的是違約金,而不是信用卡循環利息。

陳沖認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違約金的部分有改善空間。換句話說,銀行可以收取違約金,但要訂出什麼情況可以收違約金、以及如何計算、怎麼收才重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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