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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 忘缴卡费 利息不得超收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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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综合报导)台湾消基会昨日表示,若持卡人为忘记或来不及缴款时,应视为延迟给付,业者最高应不得收取超过5%的利息,而对于因延迟所产生的利息不应计入循环利息,呼吁主管机关应立即负起相关责任重新修订定型化契约范本。

以蔡小姐为例,2月份至超商缴款25,971元,结果超商误入为2,597元,因此3月份产生168元之循环利息,4月银行又加计191元循环利息及600元违约金。

据消基会调查20家银行业者,也发现100%银行在消费者未于缴款期限内缴付最低应缴金额时,则开始计算“循环利息”。消基会表示,当消费者仅为迟缴状况,银行业者加收“循环利息”合理吗?

消基会表示,若持卡人为忘记或来不及缴款时,属延迟给付,业者最高应不得收取超过5%的利息,而对于因延迟所产生的利息不应计入循环利息。

另外消基会指出,与国外延迟给付利率规定相比,以德国实务判决来说,为保障消费者,借贷契约当中之消费者延迟缴款利息不得超过基础利率2.5%,年周率不得超过4% ,而台湾上限5%,是否真正合乎消费者权益?在双卡利率迟迟未能调降下,信用卡合约又隐藏着种种的不合理事项,主管机关应立即负起相关责任,重新修订定型化契约范本。

消基会强调,在信用卡利率成本不到10%,且在过多卡债族的痛苦与期盼下,立法委员应该要尽速让民法205条修正案通过,并协同银行确实检讨目前的成本结构。

陈冲:银行违约金规范才重要

日前一位卡债族只缴最低应缴金额,本金从20几万,滚到50多万,最后法院以消费者保护法“定型化契约违反诚信原则,无效”,判决银行败诉,持卡人只要缴本金、不用缴利息、违约金。

此项判例震惊银行界,对于法官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判定循环利率条款无效,未来其他卡债清偿案是否比照办理,值得关注。

银行业者表示,将再研究,目前这只是单一个案与法官的判决,将持续观察后续影响。

金管会主委陈冲则表示,不评论法院对信用卡的个案判决,金管会关心的是整个制度是否完整;而在信用卡的制度当中,法界人士比较关心的是违约金,而不是信用卡循环利息。

陈冲认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违约金的部分有改善空间。换句话说,银行可以收取违约金,但要订出什么情况可以收违约金、以及如何计算、怎么收才重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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