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元”竟不录取 考生状告武汉大学 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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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讯】 张明(化名)考博得分第一﹐但却未被武汉大学录取。在多次向该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张明一纸诉状将武汉大学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该校发给其博士生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及其他户口和粮油关系。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于5月1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
  
  《检查日报》报道﹐ 1987年9月﹐张明由湖南邵阳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攻读硕士学位。1990年11月﹐张明因有关生活方面的问题﹐违反了学校有关规定﹐被校方勒令退学。此后﹐张明通过学习仍取得了硕士学位。
  
  1995年3月﹐张明以武汉大学哲学系的生源报考博士研究生﹐并获取了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发给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同年5月﹐张明参加了考试。同年6月﹐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寄给张明成绩单﹐总分为478分﹐居考生第一。但武汉大学因其曾受处分而对其未予录取。张明得知后﹐多次向该校申诉。之后﹐张明随1998级博士生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
  
  2000年9月25日﹐张明再次向武汉大学申诉﹐请求解决其博士研究生学籍未果﹐即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称﹕既然已发给准考证﹐就说明我符合政审条件。而武汉大学委托代理人则辩称﹐该校1995年录取博士生时﹐依国家教育部1982年颁发的《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认为张明曾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过勒令退学的处分﹐其综合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该校遂对其未予录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大学未录取张明为博士研究生﹐是该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录取原则的行政行为﹐其具有合法性﹔而张明1998年与1998级研究生“跟读”﹐这与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无直接因果关系﹐两者不具必然性。对张明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告已履行了全部法定职责﹐故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张明不服此判决而提出了上诉。
  
  此案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相关人士指出﹐择优录取没错﹐但现在服刑犯都可以考大学了﹐难道犯了错误的人就再没有机会读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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