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去了凶手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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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8月22日讯】一名持刀凶犯连伤数人,蒲道政见义勇为壮烈牺牲。一审法院判处凶犯死刑。然而,二审法院却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避开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和公诉机关核准的凶犯年龄已到18周岁的事实,将凶犯改判为无期徒刑。于是,善良而有正义感的人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人们难忘那个血色的夜晚。

2000年2月9日,一持刀凶犯在某酒店行凶,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捷胜镇青年蒲道政在凶犯持刀连伤数人的危急关头,一个箭步冲上去,用双臂紧扣凶犯,阻止凶犯继续行凶。气急败坏的凶犯早已失去理智,转手就将罪恶的尖刀刺进蒲道政的腹部、左颔角,一刀、二刀、三刀……再狠狠地踢上一脚。蒲道政再也没有气力,松开双手倒下了。

当周围的群众将浑身是血的蒲道政送到医院时,蒲道政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蒲道政见义勇为的事迹很快被广东卫视、广东汕尾市电视台、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综治委授予蒲道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并隆重召开有各界群众逾千人参加的弘扬正气现场大会;汕尾市团委追认蒲道政“汕尾市模范共青团员”称号;6月18日,共青团广东省委追授蒲道政“广东省模范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号召全省团员青年向蒲道政学习……

凶犯很快落网,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去年8月9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杀害蒲道政的凶手刘炯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果这就是法律对英雄匆匆逝去的生命最后的交待,亲眼目睹蒲道政生命最后时刻惨烈的黄兴锻、蒲道群等内心也能稍稍平静一些。

蒲道群在事发后二十多分钟赶到现场。当他气喘吁吁地奔到奄奄一息的哥哥身边时,惊呆了。他从没见到过那么多的血在地上抛洒了那么长的痕迹。哥哥在两个朋友的搀扶下无力地瘫在三轮车上,腹部刀口处露出了肠子,嘴角泛着白白红红的沫子。听朋友说哥哥倒地时还说了一句话:“快阻止他!”蒲道群此后常常梦见哥哥站在面前灿烂地笑着,突然变得浑身冒血地倒下去了。

父亲蒲乐香听到电话急急赶到医院,看到儿子时他当即昏了过去。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他无数次地猜想着儿子在最后时刻是怎样想怎样做的。他知道凶犯习武,并仔细看过儿子的伤口。多年行医的他,从刀口位置可以推断凶犯刀刀刺向儿子致命之处,力度强大,拳脚相加。他想象着儿子的勇敢和疼痛,却无法揣测凶手怎会如此毒辣。

母亲黄美珍是最后知道儿子出事的。她不知道自己是怎样来到儿子床前的。当时她看到儿子戴着氧气罩,说是正在抢救。其实这只是亲人怕她悲痛过度而与医生达成的默契。

在蒲道群眼中,母亲黄美珍一夜间显出了许多白发。一向开朗的老人再也很少出门,只是闷在家里一遍又一遍地抚摸着儿子的遗物出神。母亲时常半夜痛哭失声,惊醒的蒲道群前去安慰时,父亲早就黯然地陪在一旁了。她常常唠叨起,儿子平时在家怎么做家务;怎么替邻居挑水;怎么经常借钱帮助困难中的朋友不求回报……

不仅黄美珍记着儿子充满爱意和善心的过去,邻居、同事、朋友、甚至那些素不相识的人都还清晰地记着蒲道政那憨憨厚厚的笑容,都还记得许多有关他的往事:

汕尾市凤山中学教师蔡森得知蒲道政英勇牺牲后,不禁热泪盈眶。1992年8月间,行医的父亲叫蒲道政往汕尾购买药品。道政到了汕尾之后,遇到小学时的同学蔡森。交谈中,当他得知蔡森考上高中,却因无钱报名而准备停学时,当即拿给他200元,使蔡森得以继续上学。

1995年4月间,在郑州做服装生意的蒲道政,回广州采购时,在广州火车站附近见一男子抢了一女子的金项链掉头便跑。他快步赶上,喝令歹徒交出项链。歹徒却拔出匕首,猛地向他刺来。蒲道政见状,一个扫堂腿将其踢翻。当那女子从蒲道政手中接过失而复得的金项链时,感激之情难以言表,非得送给他200元钱表示谢意,被小蒲婉言谢绝。

去年1月回乡期间,蒲道政路过捷胜镇某鞋店,看到二名吸毒者向店主勒索,便堵住门口,随即叫店主报警,协助赶到现场的民警将二犯擒获。

……

好人匆匆去了,人们悲愤而难忘。不时有政府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来到蒲家慰问。蒲道政生前的好友、同学也不时前来探望、安慰,但痛失爱子的蒲乐香已无心经营开办多年的诊所,只是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将凶犯依法惩处。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炯松死刑后,蒲乐香得知刘炯松上诉了。从2000年8月到2001年4月这8个月里,时光仿佛特别缓慢。其实,上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3月19日就宣布了,蒲家一个月后才知晓。而盖有法院大红印章的终审判决结果令蒲家人寒彻心肺:被告人刘炯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是,罪犯未满18周岁。

蒲乐香把判决书啃了一遍又一遍,却怎么也看不明白。他投书法官、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申明自己对终审判决结果的不同看法和意见。

蒲乐香在信中这样写道:二审法院承认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但不知为何避开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和公诉机关核准的刘犯年龄超18周岁的事实,而偏听案犯一方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编造的未满18周岁的理由。难道公安机关出示的刘炯松1982年1月18日出生的证明不足信吗?另外,判决书中既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认定刘炯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却为何又在判决书中称刘炯松犯故意伤害罪,将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蒲乐香在向上级领导致信的同时,想到去北京讨公道。5月4日,他嘱托妻弟黄兴锻和儿子蒲道群带上所有资料来到北京。

5月8日一大早,黄兴锻、蒲道群来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呈上了他们的申诉材料。接待人员耐心听完他们的陈述后给有关法院开出这样一份公文,文中写道:“蒲乐香等10人因刘炯松伤害致死案向我院提出申诉。根据我院关于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此案应由你院查处。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认真处理并径复申诉人。”公文上盖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大红印章。

在了解整个事件的过程后,笔者看过蒲道群等出示的刘炯松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捷胜边防派出所和捷胜镇南门外村村委会的相关证明,问法庭审理时刘炯松一方对年龄问题是怎么辩护的。

笔者被告知,刘炯松一方有证人刘瑛和戴尊出庭作证,刘瑛证实刘炯松为农历正月二十出生,戴尊证实登记户口时按农历登记,证人还提供了一些书证证据。这些都写入了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刘炯松一方对年龄的证词和证据。一审法院对犯罪年龄问题认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清楚,并已出证证实,具有证据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后,蒲家人于2001年4月23日和5月28日先后收到了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文号的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

那么,二审法院在罪犯年龄上为何认定“未满18周岁”呢?蒲家人收到的第一份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经本院反复核实刘炯松年龄,查明刘炯松犯罪时未满18周岁”,至于如何“查明”,没有进一步说明;第二份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经本院反复核实刘炯松年龄,查明刘炯松在派出所登记户口是1982年1月18日出生。当地村委出具证明及调查7位村民材料均证实,当地报户口时都按农历登记。用公历推算刘炯松应是1982年2月13日出生。”于是,经过这样的“反复核实”,2000年2月9日晚,刘炯松一刀刺进蒲道政的腹部时,离他“18周岁”还有让人牵肠挂肚、也让人心肝欲裂的“4天”。

至于当地登记户口到底以公历还是农历为准,蒲家人手里有一份100多位村民的材料证实,当地报户口按“公历登记”;当地公安机关有材料证明刘炯松为“1982年1月18日出生”,并在2000年5月22日出具的材料中证明,在此之前,刘炯松没有申请过户口变更手续;当地村委会也曾出具证明,证实刘的户籍出生年月。

蒲道政的弟弟蒲道群提出这样的疑问:二审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双方律师的辩护,仅凭7位村民的材料和当地村委出具的与一审时出具的大相径庭的证明,就认定刘炯松犯罪时未满18周岁,难道国家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吗?难道7个证人的证词比100多名群众的签名证实更可信吗?为什么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采纳了这7个人的证据呢?

如果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的话,得出这样的结论还是让人觉得有些草率。

蒲家人收到的二审法院发出的第二份判决书最后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炯松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而受到指责和劝阻之后,便恼羞成怒,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一份判决书此处为‘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论罪应处其死刑,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炯松不适用死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二审法院在对一审的判决给与充分的肯定之后,认为“唯对刘炯松的定罪处刑不当,应予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将一审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炯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被告人刘炯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果27岁的蒲道政有幸还有一只脚还照在灿烂的阳光下,听到这样的判决,鲜血已经流尽的他不知是否还有眼泪流出……

据说,在捷胜有这样的传言,“死的已死了,生的不见得会死”,“穷人犯死罪要死(当地还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虽然发案迟而凶手已枪决),有钱人犯死罪未必死”,“一年内弄个保外就医”……

丧子的沉痛,精神的折磨,使蒲乐香、黄美珍几近崩溃,几次欲随子而去,幸被亲属、邻居及时发现劝止。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蒲乐香的申诉。

卧病在床的蒲乐香及其家人苦苦等待着申诉结果。

(法制日报)(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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