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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 妇女公开哺乳不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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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积以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哺(集)乳室,并有明显标示;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

过去曾有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育母乳遭驱离或干扰,或被要求必须至哺(集)乳室哺育,明显影响妇女哺育母乳权利。

为保障妇女于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权益,行政院院会上午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定,提供民众申办业务或服务的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 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机关、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 500平方公尺的公营事业、服务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尺的铁路车站与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 万平方公尺的百货公司,以及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场所,应设哺(集)乳室供民众使用,并有明显标示。

草案明订,未设哺(集)乳室或设置而无明显标示者,县市主管机关应加以劝导,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 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妇女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违者处 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若行为人是该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并处该公共场所负责人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母乳哺育权利,不因该公共场所已设哺(集)乳室而受影响。草案并规定,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应对公共场所建筑物所设置的哺(集)乳室及设备,进行检查或抽查。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违者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也规定,公共场所依规定应设置哺(集)乳室,应于条例施行日起1年内完成设置。

政府近年来努力推动母乳哺育政策,卫生署表示,依据民国97年台湾地区母乳哺育率调查,产后1 个月纯母乳哺育率已由民国78年的5.4%,提升到 54.3%。但产后2个月、4个月及6个月的纯母乳哺育率分别为37.9%、25.8%、15.9%,与欧美先进国家相较仍有努力空间。

卫生署说,近 6成受访者赞成在公共场所直接哺育母乳;曾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曾使用公共场所哺乳室者,分别有8成及9成赞成立法规定公共场所设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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