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隐私 香港拟最高监禁5年 罚款1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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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讯】(据台视新闻报导)就八达通卡公司出售转移市民个人资料牟利引发的私隐大灾难,香港政府昨 (18) 日发表检讨《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公众咨询报告,拟将未获授权的直接促销、资料转移及售卖个人资料刑事化,最高罚则为罚款 100 万港元及监禁 5 年。

文件对授权资料使用者属“接受机制”或“拒绝机制”持开放态度;另外,私隐专员公署不被赋予刑事调查及检控权。两个半月的咨询直至 12 月底结束,当局预计本立法年度后期,将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

香港《大公报》报导,咨询文件包括 37 项建议,涵盖 4 大范围,包括直接促销、资料保安、私隐专员权力及加重罚则。罚则大致与《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同。

罚则最重的,一是资料使用者 (从资料当事人处取得个人资料的人或组织) 未经当事人授权同意,藉出售他人个人资料谋利,最高罚款 100 万及监禁 5 年;其二是第三者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当事人个人资料,并作谋利或恶意用途,即为了令自己或他人得益,或令他人蒙受损失,包括对感情的伤害等。

至于未有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注明会将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用途,以及在当事人表明不同意后仍继续促销或转移其个人资料的有关行为,最高罚则亦高达 50 万港元及监禁 3 年。

咨询文件同时建议,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必须要列明保障个人资料原则,包括让当事人知道,资料用于什么目的,资料会转移给什么人或组织,什么资料会被转移等;表格的字体要方便公众阅读,当事人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有关声明。

若资料收集有其他目的,须得到当事人订明同意,否则已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届时私隐专员公署会发出执行通知,一旦资料使用者违反执行通知会被检控。

根据现行法例,最高罚款为 5 万港元及监禁 2 年,当局建议将罚则提高至罚款 10 万港元及维持 2 年刑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记者会上回应有关新罚款提高至 100 万港元,仍欠阻吓力的提问时称,新条例不止提高罚款,更涉及有人坐监、公司形象受损,阻吓力已大幅提升。他补充,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的字体,“不能细到似乌蝇”,要有香烟的健康提示般大小。

当局早在透露进一步规管直接促销前,坊间直销团体已表明,倾向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中,是行“拒绝机制”而非“接受机制”。

拒绝机制指,除非当事人“剔”不同意,否则资料使用者是直接获授权;接受机制则要当事人“剔”同意,资料使用者才获授权。林瑞麟说,用哪种机制是经公众咨询后决定。

市民欲知咨询详情,可到各民政事务处索取报告,或从 www.cmab.gov.hk 下载。

公众可在 12 月 31 日咨询期结束前,以邮寄 (香港下亚釐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三六四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第四组) 、传真 (25230565) 或电邮 (pdpo_consultation@cmab.gov.hk) 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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