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斯顿:谁能决定红灯摄像机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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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培德编译报导)休斯顿市议会决定由休城市民投票决定是否停止使用交叉路口的红灯摄像机,也就是11月2日投票上的第三个提议案( Proposition 3 )。

尽管部分市议员和支持安装摄像机的人士对此请求表示竭力反对,此举等于批准了两万多选民的请求。

休城市长安妮斯.帕克(Annise Parker)与市府律师大卫.费尔德曼(David Feldman)一样,都处于不同往常的处境。虽然她敦促市议会成员批准把宪章修正案纳入选民投票提议,但她和多数市议员支持使用这种红灯摄像机。

休城于2006年9月开始在50个交叉路口设置了70架摄像机,至今已经开了近八十万张罚单,收缴了近4,400万美元罚款。依据德州法律,其中1,300万美元拨给了医院,成为德州外伤康复事业的一个资金来源。医院理所当然表达支持使用摄像机的立场。

市民也有表示他(她)们对闯红灯应该得到处罚的支持。休斯顿警察局留下了1,600万美元,近900万美元则支付给负责管理摄像机承包商的美国交通解决方案公司(American Traffic Solutions)。

支持设置交叉路口摄像机的休城人士试图阻止把是否禁止使用摄像机一事纳入11月份的民众投票表决提议。这些人在一份联邦诉状中声称由民众投票决定这件事情是非法的,它违反了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诉状称,休城宪章规定,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止法令必须在法令通过的30天内进行,而批准使用红灯摄像机的法律在2004年就通过了。

诉状还指称休城市议会在投票表决时并未获得司法部的同意。司法部是联邦投票权法案的执行部门。根据投票权法案的规定,为了防止削弱少数派的投票权,在包括德州在内的一些州,要改变投票的方法或程序必须先获得司法部批准。

为了能把这项议题纳入投票决定的范畴,反对使用摄像机的市民获得了两万多个签名,达到了德州法律的要求。在此充满分岐的议题上,市长安妮斯.帕克(Annise Parker)敦促议会成员同意把是否禁止红灯摄像机一事纳入投票表决。尽管很多议会成员对这项动议的合法性持保留态度,只有一名成员,安.克拉特巴克(Anne Clutterbuck),投票反对把它纳入公民投票的范畴。

无论11月2日的投票结果如何,结果都很可能还得要付诸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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