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斯頓:誰能決定紅燈攝像機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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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培德編譯報導)休斯頓市議會決定由休城市民投票決定是否停止使用交叉路口的紅燈攝像機,也就是11月2日投票上的第三個提議案( Proposition 3 )。

儘管部份市議員和支持安裝攝像機的人士對此請求表示竭力反對,此舉等於批准了兩萬多選民的請求。

休城市長安妮斯.帕克(Annise Parker)與市府律師大衛.費爾德曼(David Feldman)一樣,都處於不同往常的處境。雖然她敦促市議會成員批准把憲章修正案納入選民投票提議,但她和多數市議員支持使用這種紅燈攝像機。

休城於2006年9月開始在50個交叉路口設置了70架攝像機,至今已經開了近八十萬張罰單,收繳了近4,400萬美元罰款。依據德州法律,其中1,300萬美元撥給了醫院,成為德州外傷康復事業的一個資金來源。醫院理所當然表達支持使用攝像機的立場。

市民也有表示他(她)們對闖紅燈應該得到處罰的支持。休斯頓警察局留下了1,600萬美元,近900萬美元則支付給負責管理攝像機承包商的美國交通解決方案公司(American Traffic Solutions)。

支持設置交叉路口攝像機的休城人士試圖阻止把是否禁止使用攝像機一事納入11月份的民眾投票表決提議。這些人在一份聯邦訴狀中聲稱由民眾投票決定這件事情是非法的,它違反了投票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訴狀稱,休城憲章規定,通過公民投票的方式廢止法令必須在法令通過的30天內進行,而批准使用紅燈攝像機的法律在2004年就通過了。

訴狀還指稱休城市議會在投票表決時並未獲得司法部的同意。司法部是聯邦投票權法案的執行部門。根據投票權法案的規定,為了防止削弱少數派的投票權,在包括德州在內的一些州,要改變投票的方法或程序必須先獲得司法部批准。

為了能把這項議題納入投票決定的範疇,反對使用攝像機的市民獲得了兩萬多個簽名,達到了德州法律的要求。在此充滿分岐的議題上,市長安妮斯.帕克(Annise Parker)敦促議會成員同意把是否禁止紅燈攝像機一事納入投票表決。儘管很多議會成員對這項動議的合法性持保留態度,只有一名成員,安.克拉特巴克(Anne Clutterbuck),投票反對把它納入公民投票的範疇。

無論11月2日的投票結果如何,結果都很可能還得要付諸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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