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31日电)国民党立委蔡锦隆提案修改监察法,规定监察院必须在行政机关工作及设施年度决算后,才能提出纠正。不过,多名监委不认同,认为若修法限缩纠正权行使时间,恐有违宪之虞。
蔡锦隆在提案中指出,教育部原定自99学年度实施全国国小学生免费营养午餐,但尚未实施就遭监察院以“未行排富条款”而纠正,导致教育部不敢实施,临时喊停。
他认为,宪政基本制度是五权分立,互不凌驾,因此,监察院纠正权的行使应是在行政作为有涉违法、缺失或不当后,才可提出,亦即“事后监督”;否则行政机关任何工作计划岂不是要先送监察院审核?
监察法第24条条文为“监察院于调查行政院及其所属各级机关之工作及设施后,经各有关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由监察院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蔡锦隆提案修法,在上述条文增列但书,“但应于各机关之工作及设施年度决算后,始得提出”。
不过,这样的修法草案却引发监察委员不以为然。监委李复甸认为,监察院若要能产生实际的监督效果,不能限定为事后监督,否则等到行政机关把钱都浪费掉了,监察院再来提纠正有何意义?
监委葛永光说,例如监察院调查政府机关盖了一堆蚊子馆,但钱都浪费掉了,再来调查有什么用?
他说,监察权不是“事后权”,是“事中权”,若是行政部门政策做完,监察院再来追究违法失职,也无法补救政策错误造成的后果;况且行政机关在政策推动过程中,监委若接获民众陈情却不处理,反而会使人民权益受损。
监委叶耀鹏忧心,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察院提出纠正的时间,若立委硬要修法限制纠正权只能“事后提出”,限缩监察院行使纠正权的时间,恐有违宪之虞。
监察法规定,监察院以监察委员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以各委员会提出纠正案;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接到纠正案后,应即为适当之改善与处置,并应以书面答复监察院,如逾两个月仍未将改善与处置之事实答复监察院时,监察院得质问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