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31日電)國民黨立委蔡錦隆提案修改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必須在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年度決算後,才能提出糾正。不過,多名監委不認同,認為若修法限縮糾正權行使時間,恐有違憲之虞。
蔡錦隆在提案中指出,教育部原定自99學年度實施全國國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但尚未實施就遭監察院以「未行排富條款」而糾正,導致教育部不敢實施,臨時喊停。
他認為,憲政基本制度是五權分立,互不凌駕,因此,監察院糾正權的行使應是在行政作為有涉違法、缺失或不當後,才可提出,亦即「事後監督」;否則行政機關任何工作計畫豈不是要先送監察院審核?
監察法第24條條文為「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蔡錦隆提案修法,在上述條文增列但書,「但應於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年度決算後,始得提出」。
不過,這樣的修法草案卻引發監察委員不以為然。監委李復甸認為,監察院若要能產生實際的監督效果,不能限定為事後監督,否則等到行政機關把錢都浪費掉了,監察院再來提糾正有何意義?
監委葛永光說,例如監察院調查政府機關蓋了一堆蚊子館,但錢都浪費掉了,再來調查有什麼用?
他說,監察權不是「事後權」,是「事中權」,若是行政部門政策做完,監察院再來追究違法失職,也無法補救政策錯誤造成的後果;況且行政機關在政策推動過程中,監委若接獲民眾陳情卻不處理,反而會使人民權益受損。
監委葉耀鵬憂心,現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監察院提出糾正的時間,若立委硬要修法限制糾正權只能「事後提出」,限縮監察院行使糾正權的時間,恐有違憲之虞。
監察法規定,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