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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买卖土地 要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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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5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民众如有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土地并出售者,经扣除原始购买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出售土地所获利益,属应税的“其他所得”,应申报综合所得税。

北市国税局说,个人及营利事业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免纳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购买土地,未办理产权过户,就出售给第三者,应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此外,民众合伙出资购地,并以其中1人登记为土地所有人,以后出售所获利益由土地所有权人按出资比例返还,土地的其他出资人取得利益属“其他所得”,应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依法课征所得税。

北市国税局近日查获甲君与友人乙君出资购地,所有权人登记为乙君,乙君日后出售土地致甲君获利新台币5500万元,甲君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时,未申报这笔所得,经国税局查获补征税额2200万元,并处罚锾1100万元。

北市国税局呼吁,查缉逃漏税为税捐稽征机关持续性工作,目的在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诚实申报纳税,以遏止逃漏税,维护租税公平与正义。民众如有漏报借用他人名义买卖土地所得,请尽速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查获而受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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