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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早收 台财部原产地规则公布 

2010-12-27 19:43 中港台时间|12-27 19: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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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27日电)两岸经济协议(ECFA)早收清单元旦实施,财政部今天公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行政程序,符合规定的厂商,需在出口报关前申请原产地证明书,才能适用优惠关税。

财政部关政司长王亮表示,ECFA早期收获产品的关税减让措施明年 1月 1日起实施,两岸相互出口的货物,除须列在ECFA附件一货品贸易早收产品清单外,尚须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及依其规定所订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始可适用优惠关税。

王亮指出,依据临时原产地规则规定,两岸进出口货物必须是在两岸完全取得,或使用两岸任一方或双方的原产材料所生产;如果是使用第三国进口材料制造的货物,须符合该货物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才能认定为原产于两岸的货物。

王亮表示,厂商申请适用ECFA优惠关税待遇,须确定申请适用ECFA优惠关税待遇的货品在早收清单范围内,另外,原产地证明书应于出口报关前取得。

他也提醒进出口业者,明年1月1日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实施前,所发运的货物都无法适用优惠关税。

另外,两岸海关已建立原产地查证机制及联系窗口,未来遇到通关疑义案件的查证可即时沟通。ECFA早收实施后,进口方海关对于原产地疑义案件,可请求出口方海关提供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因此生产商或出口商应保存原产地相关的证明文件。

民众若对货品贸易早期收获的通关问题有疑义,可电洽各区关税局ECFA专责窗口询问,或在财政部关政司、关税总局及各地区关税局网页查询ECFA相关法规及通关常见问题解答,也可透过与民互动信箱,以电子邮件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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