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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捐助财团法人董座 薪资须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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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8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财团法人法草案,为避免酬庸,草案规定,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董事长等相关人员的薪资报酬支给标准,经董事会决议后,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随着民意多元需求,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必须仰赖财团法人的协助,填补政府不足。财团法人法草案就财团法人当前所遭遇的各种问题,例如利益回避、财产运用、监督机制、董监事待遇、任期等事项,做了更周延、合理的规范。

去年有立委批评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董事长及相关人员薪资过高,引起政府重视。

行政院通过的财团法人法草案,即规定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董事和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但董事长为专职,可以就薪资报酬与其他薪资、月退休金或月退职酬劳,择一领取。

此外,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董事、监察人的兼职费与董事长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薪资报酬支给标准经董事会决议后,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草案也规定,财团法人的财产应以法人名义登记或储存,并受主管机关监督,不得存放非法经营存放款业务的机构或贷与董事、其他个人,以避免利益输送。

此外,财团法人不得以通谋、诈欺或其他迂回手段,将财产移转或运用于捐助人或关系人,违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董事或监事执行职务时,有利益冲突者,应自行回避,也不得假借职务上的权力,图谋本人或关系人的利益。

财团法人对其捐助财产、孳息及其他各项所得,不得分配盈余,违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财团法人办理奖助或捐赠,应以符合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则,对特定团体或个人的奖助或捐赠,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过年度支出的10%。

草案另规定,为排除不适任者,若董事、监察人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违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行为、未遵照政府政策等情况,由主管机关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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