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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座 薪資須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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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為避免酬庸,草案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的薪資報酬支給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隨著民意多元需求,越來越多的公共事務,必須仰賴財團法人的協助,填補政府不足。財團法人法草案就財團法人當前所遭遇的各種問題,例如利益迴避、財產運用、監督機制、董監事待遇、任期等事項,做了更周延、合理的規範。

去年有立委批評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及相關人員薪資過高,引起政府重視。

行政院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即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和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為專職,可以就薪資報酬與其他薪資、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擇一領取。

此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報酬支給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草案也規定,財團法人的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受主管機關監督,不得存放非法經營存放款業務的機構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以避免利益輸送。

此外,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董事或監事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也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

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分配盈餘,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符合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則,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的獎助或捐贈,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的10%。

草案另規定,為排除不適任者,若董事、監察人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行為、未遵照政府政策等情況,由主管機關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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