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昌兵:刑法第三百条应该用来审判谁?

田昌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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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讯】荆门东宝法院居然将湖北省最邪恶的专门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强制洗脑的黑窝--所谓“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提供的“2007年6月湖北法制教育中心《关于柳德玉在省法制教育中心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证实柳德玉仍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作为非法判决柳德玉的证据。

湖北法制教育中心是一个专门用来迫害湖北全省各地法轮功学员的黑窝,对外宣称湖北法制教育中心,对内经常自称洗脑班。这个中心专门配合湖北各地邪恶610组织,任意绑架湖北各地在家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法轮功学员和全省各地劳教所及监狱非法关押期满应该回家的法轮功学员。洗脑班是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黑窝。在湖北洗脑班里强制给法轮功学员洗脑,任意打骂、恐吓、利诱不配合洗脑的法轮功学员,这种伪善的以”学习”,”帮教”之名非法干涉公民的思想自由和非法关押公民的所谓法制教育中心,只有邪恶的独裁中共才能做的出来。中共法院居然将这个非法的、见不得人的、完全和黑社会一样的黑窝提供的《给柳德玉洗脑彻底失败》的材料作为证据,真是让人笑掉大牙。荆门东宝法院和检察院应该把这个洗脑班自己送上门来的犯罪证据,以“非法关押,强制洗脑”之罪名起诉和审判湖北洗脑班里的邪恶人员和它的同伙610人员才是正理。

这份丝毫体现不出现代法律精神的所谓判决书,行文是典型的党八股,所列举的证据都是诸如“利用工作之余宣传法轮功”“在柳德玉家里发现了法轮功宣传品”“有人证明柳德玉向其宣传法轮功好”“恶有恶报”“有人证明柳德玉劝其退党”等。最后按党八股文僵尸模式,根据《刑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说柳德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判柳德玉四年。

我们看看刑法第三条:组织或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柳德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请问柳德玉利用哪个邪教组织?那条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了呢?公安部2005年4月9日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其中介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根本就没有法轮功。其它任何法律也没有一条认定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以上文件并非个人的杜撰,这个公通字[2005]39号文件在公安部的网站上曾经发布过,很快就被接到法轮功辩护案件的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李建强律师查到,并在2007年2月27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提交,当时法庭就傻眼了。后来,公安部从网站上撤下了39号文件,从此秘而不宣。也就是从那以后,越来越多的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不少检察官和法官也开始清醒过来了。在这个在公安部网站上发布的文件里,难道是公安部的人马虎,把法轮功落下了?不是。公安部里原来炼法轮功的人很多,法轮功研究会的会长李昌就是公安部十一局的副局长,副会长叶浩是公安部八局的副局长,公安部的人都非常清楚法轮功是一种佛家气功,是首先叫人向善做好人的,也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信仰。他们不愿意颠倒黑白,不愿意指鹿为马,也在给自己留后路。

最早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的信口雌黄和随后中共喉舌人民日报拍马屁做小人的一篇评论员文章。但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员也不能根据媒体的报导来定案。这也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常识。非法判决书说柳德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柳德玉从来就没有参加过以上公安部认定和国务院认定的任何一种邪教组织。法轮功学员柳德玉只不过是和基督徒、佛教徒等信仰人士一样,向人们讲述自己信仰,听的人自己来做个比较和判断,没有任何强制别人的举动,何谈破坏?破坏了什么?

也许柳德玉曾经劝人退出中共,中共只不过是一个组织,劝人退出中共到底违背了哪条法律?现在的社会人人都在骂中共,包括法官、包括其它公检法人员几乎是全民都在骂中共,那说明这个组织很不好,已经到了听不进去任何“逆耳忠言”的地步了。人家都允许对自己的总统专门塑像用来打骂和发泄,而我们不打不骂劝人们退出这个不好的组织,而且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听了道理后的人们愿意退就退不愿意退就不退,都是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的意愿,是个人的思想活动,让人们远离党派、远离险恶的政治、平平安安过日子又有什么不好呢?这违背了那条法律?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怎样破坏法律的实施?况且奉劝那些并不是真心跟随中共的人退出中共,是在及时”清理立场不坚定者”,这不是在帮助中共吗?相反,荆门政法委,610,东宝区检察院、法院,中院,荆门国保人员等中共邪教分子互相勾结利用公权力合谋迫害一名普通职工柳德玉,颠倒黑白,诬判柳德玉,拒决柳德玉依法上诉,才是真正在破坏宪法和刑法等法律实施,它们才是真正的罪犯,理当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这伙受纳税人供养不知感恩图报反过来镇压供养它的民众的中共邪教分子进行正义审判。

如果非要说柳德玉坚持修炼法轮功,不放弃自己的信仰,向人们讲述法轮功真相破坏了法律的实施,那说明这个经常玩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经常搞“莫须有”,惯于且极擅长于迫害本国人民的中共自己制定法律是邪恶之法,理当破坏;制定这个邪恶之法的中共才是邪教,理当受到严厉的全面审判。法轮功根本就不是邪教,法轮功已经洪传全世界114个国家和地区。相反中共邪教在全世界民主国家里都被看着是和希特勒的纳粹一样的对人类有巨大危害的极端组织。柳德玉修炼法轮功无罪无错,在不公正的对待下,柳德玉讲述法轮功真相是天经地义,是天赋人权,是任何法律都应该允许的言论自由。没有丝毫罪错的柳德玉多被非法关押一天,那些迫害柳德玉、非法审判柳德玉的恶人的罪恶就多延续一天,它们将来得到的恶报必会令它们无法想像的痛苦和永远的痛悔绝望,善恶有报是永恒真理。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柳德玉,让他回家自由修炼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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