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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除谋杀罪 少年终身监禁违宪

2010-05-18 07:02 中港台时间|05-18 12: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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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金沙编译报导)根据《华盛顿邮报》最近的消息,美国最高法院于5月17日裁决说,如果法院判决少年犯人终身监禁,除非犯有谋杀罪,否则必须给予假释的可能。有些州不准假释,这是违反美国宪法的。

法院以5比4通过说,将未犯下杀人罪,年龄在18岁以下的少年判处终身监禁,违反美国宪法中不得采用残酷和少见的刑罚的规定。

这个判决是由一个案件引起。事关佛罗里达州的格拉罕( Terrance Jamar Graham),他在16岁时因抢劫被捕,得到缓刑,17岁时因为参加上门抢劫,法官判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自由派大法官肯尼迪( Anthony M. Kennedy)认为应该给予少年犯人机会证明他们有改过向善,重回社会的能力。他表示,美国有129名非谋杀少年犯在11个州的牢狱中服刑,终身监禁,没有假释的可能。佛罗里达最多,共77名。

认同肯尼迪看法的大法官有史蒂文斯( John Paul Stevens)、金斯伯格( Ruth Bader Ginsburg)、贝尔( Stephen G. Breyer)以及索多梅尔( Sonia Sotomayor)。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二世( John G. Roberts Jr.)同意他们的观点,但是认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并不一定违宪。有些少年罪犯的罪行极端恐怖,心肠狠毒,不得假释是很公正的判决。

大法官汤玛斯(Clarence Thomas )认为罪与罚相等的问题和道德及社会情况紧密相关,是立法方面要解决的问题,得到一些法官的认同。

律师史蒂文生(Bryan Stevenson)认为法院的决定表示大法官们理解少年人比成年人的改变能力大,对于少年罪犯有利。

目前他正代表另一位佛罗里达的少年苏利文(Joe Sullivan),苏利文于13岁时犯下强奸罪,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由于大法官们对格拉罕案件的决定,苏利文可望得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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